基本案情:
A公司从2014年7月开始将食堂承包给B经营。2017年9月13日,在征得A同意后,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费10万元。随后,C公司与A公司补签了《食堂外包协议》一份,该合同约定,A公司将公司内部食堂外包给C公司使用,外包期限从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如要续签,双方必须在本协议结束前两个月内告知对方并办理续签协议手续。2017年9月27日,S市S区市监局向A公司送达了市监责改字(2017)00000XX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A公司食堂停止经营并进行整改。C公司为了顺利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使《食堂外包协议》能继续履行,食堂能正常经营,同时C公司合理相信亦认为A公司会在承包到期后续签协议,遂决定投入人力、物力对食堂进行装修改造。
2017年9月30日,C公司与案外人张某就装修事宜签订装修协议,协议就改造面积、具体项目、费用等做了约定,装修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装修总费用为75000元,2017年10月10日案外人张某出具了收到装修款75000元的收据。
S市S区市监局经核查后于2017年11月2日向A公司颁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年11月,鉴于合同约定的续签期已到,C公司遂向A公司提出续签事宜,但A公司以食堂需要单位内部另作他用为由通知C公司不再续签。2018年3月底,C公司被迫从A公司处搬离。
争论焦点:
一、非典型合同如何进行法律适用
法院认为,在食堂承包协议中,发包人一方向承包方提供经营场所,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租金这一内容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最为相似。因此就该部分的争议,应该适用与租赁法律关系有关的法律规范。
二、保存证据的重要性
法院认为,本案中,C提出装修是缘于A会在承包到期后续签协议的观点,但并未提出证据证实,故据此主张由A公司全部承担装修费用不予支持。因此,该装修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C公司主张赔偿误工、低价折卖设备差价等合理损失1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装修改造费75000元中的60%由A公司承担,40%由C公司自己承担。
律师述评:
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的合同没有在《民法典》中规定,这些合同通常被成为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有一些无名合同甚至是两个以上典型/非典型合同混合而成的一个合同,因此这些合同被称为混合合同。本案中的食堂承包协议就是典型的混合合同。对于混合合同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存在很多争议,但通说认为应该适用与之最相类似的合同法律规范进行处理。
该案中还涉及证据问题,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证据是诉讼之脊梁,原告在该案中主张,无论是被告表达了续约的承诺,还是误工费、折价处理设备的合理损失,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自然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平时的生活交易中,一定要留意证据的保存,避免遇到纠纷后,没有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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