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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日,某银行某支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元现金存款业务。清点汇总后,经办柜员发现实际金额为230万元。后调看监控录像,客户最终确认存款金额为230万元。柜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时,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份证,是受他人委托而前来存款。在客户出示了委托人吴文道的身份证后,柜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
半个月后,该支行对此笔交易分析后认为存在较多疑点,要求核查存款人证件和资料,并发现预留手机号是空号,遂向当地人行和上级分行报告。
当地人行亦认为十分可疑,主要疑点有三:
第一,受托客户为他人存入巨款,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证件;
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款项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
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进一步与委托人联系确认,却顺利接受了银行的清点结果。
因此,当地人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但其上级分行未转报给反洗钱职能部门,也没有向其上级省分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接报后果断冻结了该笔可疑存款,并派专人秘密调查,发现该客户在同一期间,在另一家银行某支行,以类似方式存入两笔款项,合计人民币200万元。而该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作为大额和可疑交易上报。
2008年9月,杨某找到张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张某通过熟人关系,借来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账户银行卡借给杨某使用。杨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台湾诈骗犯“阿坤”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9年6月,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杨某等4名被告人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到了事发之时,那些出借账户的人,才知道自己借出的银行账户被用于洗钱。
“洗钱”,虽然于1997年入罪,2006年,我国也出台了《反洗钱法》,但它对于多数人来说,至今仍是一个陌生的新事物,即使是银行工作人员,也未必有足够的认识和警惕性,然而,违法犯罪的洗钱行为其实常常就在我们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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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黑手党,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该组织有一个财务总监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的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行为。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洗钱犯罪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逃(偷)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犯罪分子通过各种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收益,并通过洗钱达到“合法”占有的目的,然后又利用这些黑钱进行更多、更进一步的犯罪活动。现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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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通过保险、投资、电子银行,甚至虚假诉讼等等方式进行洗钱,也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形势越来越严峻。可以这样说,几乎所有赚钱的犯罪都需要洗钱,而所有的金融产品都有可能被用作洗钱工具。
作为银行的基层员工,我们有各种业务和营销的任务,本身已经非常繁重,非常艰巨。对于反洗钱的问题,我们一般是不会主动去关注的,只是按照要求和规定去做。这样,我们在思想上对于洗钱的危害程度和反洗钱形势的严峻性的认识,一般就比较欠缺,所以在工作中会有所麻弊。
为此,我建议有关部门和组织加强对反冼钱知识、案例和形势的宣传普及,不仅要针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要针对公众,特别是乡村也不能忽略。
此外,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共同犯罪和共同侵权之类的概念,也应该让公众明白。这些都是法律常识,可很多人被金钱所蒙蔽,看不到里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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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一位年轻的客户,跟我们说,她找了一份赚取零花钱的兼职,还在微信朋友圈里晒出她每天的收入,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这对于一般的工薪阶层来说,不能不说是个不小的诱惑。
后来经详细询问,才知道原来是给淘宝卖家做“好评师”。我就说:“你没有买东西就给好评,这不是骗人吗?这样的钱不能赚。”
她不以为然,振振有词地说:“我给卖家做好评,然后得到报酬,没什么不对啊,我没有骗任何人。至于对方拿着好评去做什么,那是他的事,跟我没关系,要说骗也是他在骗。而且成千上万的人都在做,不会有问题的。”
“好评师”与淘宝卖家合谋,用所谓好评的信息来共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这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实吗?这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虽然,目前这种行为没有被追究,但如果是共同犯罪,后果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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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上游犯罪的延续,要成功洗钱,往往需要其它各方的帮助和配合,无论洗钱的过程多么复杂,终归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这个时侯,洗钱者可能需要借助亲友的身份证开立多个账户,或者借用多个亲友的账户。
而借用身份证和账户的事情,一般人是不会认为会有什么问题的,即使明知用于赃钱的存取,也可能会认为自己只是出借了一下账户,别的什么都没做,出借一下东西还能犯法?
诸不知,在明知的情况下,小小的帮忙也是犯罪。比如,强奸罪。一般来说,只有男人才能犯强奸罪,女人是不可能强奸女人的。但是,如果一个女人为了男人能够更容易、更顺利地实施强奸,而将受害妇女的手脚用力按住或者将其双腿掰开,那么这个女人也犯强奸罪。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
即使出借人不是明知的,也容易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严重的可能被刑事拘留。所以,最好的保护就是不要随意出借身份证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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