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开篇先讲了一下自己读《乔布斯传》的思考:
盖茨的微软拥有独步天下的某些软件,乔布斯的苹果电脑需要用。。。
多番谈判的结果,苹果终于获得试用微软某些重要软件的权利。
我想,这里的谈判更多是价格和条款的细节吧 —— 但是作者引出了另外一个角度:
原则上,拒绝(foreclose)销售给竞争者是违反反托拉斯法例的。
这里有很多法律细节,不再讨论,甚至也有学者认为,这里面的定义并不清晰:
Foreclosure does not enjoy a commonly understood definition. There is no agreed upon method for measuring it. And there is no well-settled threshold at which antitrust concerns are triggered. In short, foreclosure analysis is a mess.
所以,我们先跳过定义吧,看看作者接下来讲的美国电讯(AT&T)的案例:
司法部起诉,要把美国电讯瓦解,“拒绝”是主要的原因。
拒绝什么呢?
拒绝销售他们产出的电话给任何外人,更遑论竞争者。
他们的电话是租赁给用户的。
现在看来有点不可思议 —— 你一个通信运营商,怎么还不让装别的电话?
- 任何时代的行业的初创者、甚至定义行业的人,类似于贝尔,都是垂直整合、不喜欢开放
- 哪怕你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不断进步,一定会有技术手段实现其目的
- 不过就是,过去简单粗暴(现在看来而已),现在不易察觉,所以
- 所谓“技术赋权”,也要看权属于谁、本应拥有的人是否意识到
回到作者的分析:
我认为只租不卖给用户是合理的。
原因:
有两点。
其一是美国电讯不想用户把电话拆开做什么研究;其二是当时长途电话收费高,他们不让懂科技的把电话拆开,做些手脚,扰乱他们收费的方程式。
逻辑上也说得通:提供的是“通话服务”,不是硬件 —— 但是:
不卖电话给不用他们的线路的其他人比较难以辩护。
但这个不是重点,重点在于:
美国电讯拒绝其他竞争者接入他们的线路。
这里牵涉到我在第三章第五节谈到的地役权(easement)的问题。。。
我想,地役权可能不是核心,核心在于网络本身的网络效应以及规模效应 —— 当然后者一定程度上和地役权有关系,但是通信产品的核心在于网络效应,所以:
美国电讯的立场是他们有权不协助竞争者。
是有道理的:
- 共同的网络设施,是规模效应,哪怕水电煤气也是
- 但是,一旦用户割裂,被别的竞争对手接入,用户之间的网络效应,就不在你这里了
- 想一想,现在的互联网不也是这么一个架构吗?运营商只提供基础设施了,网络效应在社交app那里
最终美国电讯输掉了,解体了。
关于这一段历史,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参考《总开关》中的描述,比如:
贝兹伦法官。。。肯定电话用户具有“合理使用自己的电话的权利,只要这种使用于己有益、于人无害。”
以及贝尔如何通过垄断阻碍创新 —— 因此,虽然还有垄断解体之后的多年阵痛,但是:
我们看到的不是创新的涓涓细流,而是汹涌而来的创新巨浪,在前30年信息系统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所有技术领域,包括计算机技术、电话技术和网络技术都被这波巨浪推向前方。
从贝尔的案例来看,依靠仁慈的垄断者是不行的、长期一定是有损于消费者福利的 —— 这也是《总开关》作者吴修铭一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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