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和人才的博弈,正在不断往人才方面倾斜。合伙人制度,就是这种倾斜的产物。
如果想挽留优秀的员工:第一,打心眼里承认价值主要是他创造的,而不是资本;第二,采用合伙人制度,出让公司股份或者项目股份,与他分享收益,当然也共担风险;第三,如果他去意已决,那就投资他吧,不能成为他的“普通合伙人”,那就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钱的人做LP(Limited Partner),也就是有限合伙人,出资99%;有眼光的人做GP(General Partner),也就是普通合伙人,出资1%。如果赚钱了,LP拿80%,GP拿20%。相当于GP用1%的出资,博取20%的收益。但代价是:如果亏了,LP的钱赔完后,GP承担无限责任,要倾家荡产去还钱。
不管是普通合伙人制度,还是有限合伙人制度,其实就是在资本和人才之间找到通往激励相容的路径。
合伙人制度就是分享,而不是独享公司所有权、收益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不管是普通合伙人制度,还是有限合伙人制度,其实都是在资本和人才之间找到通往激励相容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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