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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不应该应用

人脸识别技术不应该应用

作者: 浩洋8 | 来源:发表于2020-03-09 21:18 被阅读0次

    目前,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广泛,机场、火车站、宾馆都已经使用。不仅如此,人脸识别技术还走进小区。昨天一个朋友朋友圈发帖说:“小区里最近也开始搞人脸识别,因为我拒绝到物业去拍照,现在每次走到楼下门口,电子屏上都会闪出几个大字:“未注册人脸”!十分惊悚。有朋友跟着吐槽:“我们小区去年就开始用了。 据说和公安联网。居然识别时候显示屏上会显示名字,没有隐私了。”还有朋友说“我们小区本来就安全,牺牲隐私去提高安全,不值”。

    人脸识别技术,徘徊于安全与隐私之间。既然被识别,就没有隐私了。但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来监管该项技术。人脸识别大行其道,国民隐私荡然无存,就如金鱼缸里的金鱼。以法理而言,为了追诉犯罪与保障公共安全,在一些公共场所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而小区是公民的生活居住区,如果要使用人脸识别,必须经过居民的“我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试想一下,小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家里几口人、每天的行踪都被人掌握,这样的生活有意义吗?掌握资讯的人如果泄密,各种骚扰的广告将随之而来。旧的安全环境没有显著改善,新的不安全因素已经萌生。居民生活在物业的监控下,个人隐私被全盘掌握,被精准侵权的可能性更大。而物业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管理方便。这种牺牲隐私的管理方便,不是居民所需要的。

    今年8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稿将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草案三审稿还定义人格权与隐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由此可见,人脸识别以及行踪信息,是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除了法律规定之外,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人脸与行踪信息。那些进入小区的人脸识别,除非经过居民同意(应该全体居民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即使法律规定或居民同意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也要限制该技术范围与资料使用,避免威胁公民的自由。故在立法监管人脸识别技术之前,各种进入私生活的人脸识别技术,应该作为侵权处理。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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