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相党崇雅,被为奠定清朝刑律制度基础的第一人,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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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崇雅像清朝初入关时,沿用明律,至顺治三年(1646)制定。
说到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值得一提的是清初宰相党崇雅,这也是宝鸡历史上著名的党阁老先生。
满清入关后,朝廷得知明朝旧臣党崇雅熟知国家田粮赋税,是一把理财的好手,就任命他为户部左侍郎。
清朝入关以后,中原地区的反清思想和抗清活动非常频繁。
清朝统治阶层非常需要用实际的治国政策或者刑罚手段来稳固皇权统治。
于是,党崇雅感到,要用法律去节制那些不法官吏,以保证社会的稳定。
他曾上过两次关于法律方面的奏章。
前奏旗帜鲜明地反对株连无辜,主张考察任用依法办事的官吏,为百姓创造休养生息的环境,使国家政权迅速稳定下来。
那么怎样稳定局面呢?当然是有法可依!党崇雅在后奏里建议,在大清律法还未出台之前,暂时使用《大明律》,去节制那些不法官吏,以保证社会的稳定。
清廷擢用并指定党崇雅主修法典。
他在刑部前后任职达八年之久,除了修编《大清律》之外,还上了不少关系到审判制度、施刑方法的奏折,亲自判决或参与判决有代表性的民事刑事案件有数百件之多,这在故宫清廷档案中都有记载
党崇雅乃系《大清律集解附例》的草拟者,在清朝制定国策尤其是沿用前明律法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於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热审制度”即为其为清朝法律制度做出的卓越贡献之一。
《清实录·世祖实录》详细记载了顺治皇帝下令推行“热审制度”的主要原因:
因思及天下之大,罪囚之毙于囹圄者,不知若干人 。或死于疾病, 或死于饥饿, 或死于刑拷,甚至有死于官卒之虐害囚徒之阴谋。诸如此类未可悉数。朕心为之恻然 。
顺治六年,顺治皇帝在审阅奏章的时候,对于奏章中奏报的罪囚因天气炎热无辜死于邢狱者甚多,颇为感触,顺治皇帝出于“恻然之心”决定接受刑部官员的奏请,施行“热审制度”。
1647年,《大清律例》编修完成。
《大清律》基本上承袭《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并于1727年公布。
但清朝最经常起作用的是例,而不是律。清廷对各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定的法律,如蒙古族有“蒙古律例”,维吾尔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治。
随着《大清律例》《清律通则》的颁布实施,党崇雅成为清初最著名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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