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示的相关要求
§1.1 公参次数:
2018年3月1日后,浙江省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需开展两次。
一次是报告书编制阶段。
一次是报告书报批前。
§1.2 报告书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要求
1、公示次数与时机:在报告书编制阶段。
2、公示地点两个地点。
(1)是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是建设单位网站;
(2)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
其中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发布公示信息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所在地具有县级以上环评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代为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发布,各环评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登录政务服务网发布环评公示信息。建设单位提供所发布文字等信息材料,并对相关内容负责;建设单位也可以在自己单位网站发布环评公示信息。
3、公示时长: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公示内容:
报告书编制阶段的第一次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 期效果;
(五 )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象、范围、期限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等。
5、是否发放公参表:不需要。
§1.3 报告书报批前的公众参与要求
1、公示次数与时机:建设单位在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前。
2、公示地点:鼓励建设单位在政务服网上公开环评全本。环评单位网站公示也可以。
3、公示时长:公示时间没有具体要求。
4、公示内容要求是公开全本信息。
5、是否发放公参表:不需要。
§2 报告书编制阶段公示的法律法规依据
§2.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18年1月22日修正,2018年3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
第十二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建设单位网站发布;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我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发布,以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步公示并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 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 期效果;
(五 )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象 、范围、期限和公众意见反馈途 径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 并将公众意见留存备查。受影响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有关内容质疑较多或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建设单位还应 当采取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 进一步向公众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充分协商和论证。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发放科普资料,组织受影响公众 代表赴同 类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加强与公众沟通交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 目环 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在报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时一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的内容主要 包括公众参与过程,公众意见及其采纳和反馈情况,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情况等。
§2.2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解读规定
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函》,对信息公开进行了相关解读
一、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的评价信息公示并 征求意见,按以下两种方式同步开展且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
(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建设单位网站发布。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发布公示信息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所在地具有县级以上环评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代为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发布。建设单位提供所发布文字等信息材料,并对相关内容负责,建设单位也可以在自己单位网站发布环评公示信息。
各环评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登录政务服务网发布环评公示信息。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村(居)民委员会有信息公告栏(显示屏)的,应在该处发布公示环评信息;确无信息公告栏地(显示屏)的,应通过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
环评编制阶段的信息公开内容应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办法》实施后,环评编制阶段2次环评公示合为1次,且可不开展公众调查表发放。必要时,应按《办法》第十四条,通过公众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加强沟通交流。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办 〔2013 〕103103103号)等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在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前,应主动公开全本信息。鼓励建设单位在政务服网上公开环评全本。
四、建设单位应按《办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在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一并提交环评公众参与说明。
五、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牌环境影响敏感区涉气建设项目,其环评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可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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