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我没有毕业,我已经到了东京了,因为从那一回(俄日战争片)以后,我便觉得医学并不是一件紧要的事情,凡是愚若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病死多少是不必以为不幸的。”在鲁迅先生《呐喊》中曾这样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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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夜的早晨,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医生杨文被急诊留观的95岁患者的55岁儿子所杀害,这个消息一经传出就令人感到震惊、且感悲凉、恐惧。医者人心,当初学医之时是带着生命的救赎感前行的,本想做着拯救别人的生命,改变别人命运的事,未曾想到竟会因此却因此结束了自己的人生。
难道从选择医护职业起就错了吗?难道不应该从医吗?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医护人员受到病人家属的辱骂、威胁,直至杨文医生的死亡。杨医生死后,杀人者的家属不仅没有被黑名单,反而破格住进了ICU,多位专家5小时会诊,医药费全免。
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去,令人细思极恐,如果你上网查找相关保护条例,你会发现在法律上是找不到关于保护医护人员安全的法律条例的。比起关注于医护人员的安全,你也会听到尖锐的声音,有人说为什么那法律为什么不保护病人呢?如果是医疗事故那轼医又算的了什么?是的,医疗体系中或许是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无法避免,但比起十年以前,现在的医疗体系又何尝没有改善呢?又或许在医者中有顶着医生这个头衔的害群之马,但如若世人对世界,对医者都存有一份信任,一份理解,那么当某些争议发生时,是否会有合理的解决方式?关于职业,既然选择了喜好的工作方式,那就兢兢业业的赤诚以待,毕竟世界上不会有真正的感同身受,我们都无法令每个人所完全理解。
杨医生死亡之前,病人家属曾怀疑医院用药错误,有医疗事故的嫌疑,但也未经求证。如若医疗事故,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和解、调解、诉讼都是解决的方式,理性一点,解决问题才是是关键,生命本就是有重量的,没有人有权利去结束它。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1、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法计算赔偿数额。
3、诉讼
在举证责任方面,患方对患方和医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患方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法律上要求医护人员爱岗敬业,从医而德。生活中大多数人对待医生也多是尊重、敬仰的态度。生于世上,你会发现世界有时也会参差不齐,那行业之间也难免会存在令人难以理解的时候,但仔细关注一下生活,依然是阳光多于阴霾。遇到难题时,你还有法律可以保护自己,毕竟人生这么美好,看山、看水、看云、看树叶、看身边陪伴的那个他,我想你一定也还未看尽这世间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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