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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中不分或少分的情形?

离婚分割财产中不分或少分的情形?

作者: 广州律师刘华广 | 来源:发表于2021-01-24 09:18 被阅读0次

1.法院对不分、少分的具体处理方法。法院一般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判决,少分是原则,不分是特殊。具体处理时,一般会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2.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是否必然导致不分或少分财产?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法院必然会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有过错的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在法院判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必然导致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后果。离婚后,发现存在这些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在审理时,如果被请求人否认请求人主张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事实,请求人需要证明其主张的财产曾经客观存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当时由被请求人实际控制,请求人无需证明该项财产在诉讼时的具体下落。如果被请求人主张诉讼时该项财产由于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已经灭失,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处分、自然毁损、由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而贬值等,作为否定对方请求的事实,应由被请求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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