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1、双方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其中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内容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中的“离婚”指的是协议离婚,不包括判决离婚,依照该条第一款(第一句),只要当事人对于财产协议反悔的,就能在离婚一年内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撤销或者变更财产分割内容的诉讼。而是否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影响当事人诉权。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条规定赋予当事人对民事行为变更或撤销的形成权,故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但民法总则颁布后,对于当事人的撤销权在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予以规定,改变了之前的规定:当事人不再对因欺诈、胁迫实施的民事行为具有“变更”的权利。这就导致上述解释第9条与民法总则产生冲突。但婚姻法属于特别法,在当事人仍应具有依据该条诉请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情形2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提起诉讼,适用普通三年的诉讼时效。
情形3、婚姻法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另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离婚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但因离婚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实体处理的依据不同,该处“离婚”应限缩解释。如果在诉讼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的行为则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据该47条对行为人予以“少分或不分”的判决结果,如果协议离婚时,则不符合该条中“离婚时”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但不应依据该条进行处理。此情形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情形4:双方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状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此处离婚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亦包括判决书形式的判决离婚也包括调解书形式的调解离婚情形。就协议离婚而言,该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涉及还是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协议过程中当事人反悔,均不影响当事人依据该条主张权利提起诉讼。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涉及”或者“遗漏”,则属于立案后,人民法院实体审查的内容。
该种情形是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情形5、一方因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公告判决离婚后,再出现的夫妻一方提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对该财产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