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屋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屋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当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产证登记在其名下,婚后继续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可以确定该房屋的性质是登记产证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后配偶一方即使参与清偿贷款,也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是房屋共同还贷部分,也就是向银行的借款应视为买房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婚后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权益的付出,还贷的部分中包含对方一半的权益,离婚时一方要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返还给对方。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对此另有约定除外。在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未出台之前,对于此类案件,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相同。上海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遵循的原则与此司法解释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返还的仅仅是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而未计算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将婚后取得的产权,即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该解释并未明确,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的问题,有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夫妻婚后出资购买并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这是最简单的一种情形: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会将孩子的名字加在产权证上,那么分割时要保留孩子的份额。其次,明确价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该价值可以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后,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分割后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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