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丧偶的儿媳和女婿符合法定的条件,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条件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何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只有姻亲关系,并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渡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尽主要义务,但仍尽了一般义务,则不成为法定继承人,但应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不能成为法定的继承人,但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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