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11月20日,文案小何也立马提交了辞职报告。罗总也批了,说招到人交接好后就可以离职了!
由于在前程无忧上的招聘效果太不理想了,一天就稀稀拉拉的一两份简历,有时甚至没有一份简历。我们都苦于招不到人。
那时,H5刚刚兴起。12月2日,罗总叫小何做个招聘销售精英、总经理助理的H5出来。
她从来没有做过H5,但还是很努力地用易企秀在电脑上鼓捣了一个下午,终于做出来了。发给罗总后,罗总不喜欢这个音乐,来到她的座位上,拿过鼠标,在易企秀上选了一首慷慨激昂、鼓舞人心的音乐。
小何在一旁提醒罗总说:“您选的这首歌是要付费的!之前的我选的那首歌是免费的。”上面那首歌显示要18秀点。如果要购买秀点,最低消费30秀点,但是30秀点要45元。
“要钱啊!没关系,那你就给啊!”他没好气地说。
“我最近手头有点紧,平常消费都是用信用卡!所以,如果您执意要用这首付费音乐的话,您看要不您来付?”小何比我早来一个月,她很清楚找罗总报销很困难,他会没有好脸色,仿佛我们诈了他的钱一样,而且很多报销都不给报,比如说手机话费和参加活动的交通费。小何立即打开了那个付款二维码,希望他来扫码付款,但是他却心不甘情不愿地在微信上给她发了个红包,45元。
以上这一段关于选音乐要付费的事情发生时,我正在洗手间,我并不知情,是后来小何告诉我的。
我从洗手间回来时,罗总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示意我关紧门,凑到我耳边小声说:“这个小何,死女人,真不要脸!叫她做点事情,竟然叫我先发45块钱红包给她来讹我的钱!我怎么老是遇到这样的渣员工啊!”
我无言以对。良久,我才说:“我去帮您了解一下情况!”
从他办公室出来后,我经过小何的座位,看到她微信上正打开他和罗总聊天的界面,上面有一个罗总发的红包,她正要点击收红包。我急忙抓住她的手。我凑到她耳边小声跟她说:“这红包,你不要收!听我的!一定不要点击收钱!”
我不懂易企秀,我递纸条问她我刚刚就离开一小会,到底发生了什么。她也递纸条,把刚刚发生的都一五一十地说了。我给她出主意,你不要用她选的那首歌,就用免费的音乐,不要收他的红包,还要在微信上注明说这钱不用了。
小何百思不得其解,问为什么?
“反正你不要碰他的钱就是了!上任总助梁珠你还记得吗?她从不请假,从不迟到早退,离职时结算工资,罗总叫我扣了她600元。”
“600元?这么多?都是以什么理由扣的?”
“她是总助啊!我听她说之前有时晚上加班到很晚,罗总会给她发个66块钱的红包。有时周末被叫过来加班,罗总会给她发88元红包。那天,罗总叫我给梁珠算工资时,把她发给梁珠的红包金额全部记下来,一共是600元,然后叫我从她工资里扣!”
她鼓圆了眼睛,仿佛在说:“啊?这样也可以?”
我不敢把罗总说的“这个小何,死女人,真不要脸!叫她做点事情,竟然叫我先发45块钱红包给她!我怎么老是遇到这样不像的渣员工啊!”告诉她,我怕她会气不过,会辞职走人,会比我先走。然后,100多平米的办公室就剩下我一个孤魂野鬼了。因为我下班后是一个人,我不想上班也是一个人,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不得不说,我是存有私心的。
2015年12月29日,确定了替代我和文案小何的人选。12月31日,各自跟新同事做好交接后,公司准许我们两个当天离职。
公司规定每个月15日发工资。2016年1月15日,周五,我们两个并没有如愿收到工资。1月18日,周一,我在微信上给罗总发工资,说自己急需用钱,方便的话能否尽快把12月份发给我。
两分钟后,我收到的回复是这样的:“好的好的!我现在在香港。等回来就马上安排发工资!放心啦!不会少你一分钱的!”
“我知道罗总不会少我一分钱!我们又不是那种会欠员工薪水的公司。只是我真的急需用钱呢!”
“好的好的!等我从香港回来,就发给你啊!”
21日,周四,我知道从前同事那里得知他已经从香港回来了。我第二次找她要工资,他说:“知道啦!知道啦!我刚回来,手头很多事情,忙完手头马上发给你!”
25日,周一上午,我问前同事们:“你们12月份的工资拿到了吗?”
“罗总说我们12月份没有上几天班,所以,12月份工资和一月份工资说到2月份一起发!”
“你们同意了吗?”
“同意了啊!反正也没几天工资!”
可是我不同意啊!我急需用钱呢!老板有征求过我的意见吗?
然后,我第三次问老板要工资。
“公司正在组织一个活动,你不知道吗?我们正忙着呢!等这个活动结束了,马上就发给你!”
我确实知道这个活动。我也知道这个活动26日结束。
27日,周三,我第四次问老板要工资。
“那么点钱值得你三番五次来催吗?跟个讨命鬼一样!我们公司何尝少过谁一分钱!都说是在忙,忙,忙!满弟啊,你的格局太小了!眼界太窄了!太斤斤计较了!太看重眼前利益了!你继续这样下去,将会一辈子都做打工妹的!”
你到底要怎样?恶意欠薪吗?我已经没有耐心了!我的内心万马奔腾。
于是,我在微信上向他发出最后通牒:“这将是我最后一次向您讨薪!我希望在本周内,能够收到我该得的薪水。”
“你的情商太低了!相信我,你以后一定会为此吃亏的!”这次,他马上回复了我。
我把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逐条摆出来,做成一个文档,发给他。目的是暗示他:不要欺负我们年轻,就理所当然地以为我们不懂用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直到我离职那天,公司都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点法律知识,我想,您已经懂了。
二、直到我离职那天,公司都没有给我买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点,我想,您也懂得。
三、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当日即应结清工资。本来12月31日我离职当天,公司就应该跟我结清工资的。这一点,我希望您会懂。
四、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二)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在同时符合上述三方面的条件时,我们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点,我知道公司公账下有将近一百万,公司确实是有支付能力的;第二点,到时,我和小何的工资加起来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了;就差第三点了。您自己看着办吧!不要逼我!
他看到这份文档后,立即打电话过来骂我,骂我没有良心,不懂感恩,还说:“公司又不差你这点钱,更加不会少你一分钱!你这么急干嘛?又不会少你的!满弟啊,让我再教你一次,你怎么能够威胁你的老板呢?你怎么能告你的老板呢?你的老板是你的衣食父母,没有他们,哪里有你的衣食住行啊!你啊!之所以一直都不够顺风顺水,就是因为你这性格!性格决定命运是千真万确的啊!你不改改你这性格,你…….”
我真的受不了了!又是一番“受害者有罪论”!还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协商不成,最终鼓起勇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往往被视为是一种偏激的行为,还说正是因为你这么偏激,所以你才遭遇坎坷。一切都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一切都是你咎由自取!一切都是受害者活该!
我听不下去了,很不客气地打断他:“罗总,以后的路我自己走!不劳您费心!来日方长,现在还不是盖棺论定的时候!还有,我希望本周内能够收到我该得的!否则,你懂的!”说完,就马上挂了电话。
然后我在微信上给他发了这样一段话“不用说那么多!还是那句话,我希望在本周内,能够收到我该得的薪水。否则,下周一,我将……(刘经理已经为我开辟了道路!你懂的!)”
我之所以这么有底气,是因为我手头有足够的证据。第一,微信上我向他请示,“您看我是12月30日离职还是31日离职?”“31号吧!你多带一下新人!”这是他的回复。第二,上次在劳动仲裁的时候,罗总当庭亲口承认了公司所有员工都不曾签过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的事实。第三,公司一直都是用对公账户给员工发工资的,并且我在发放工资时每次都特意备注了“x月工资”的。
1月29日,周四下午,我终于收到了我该得的薪水,一分不少。
在讨薪这件事上,我得庆幸自己识字,而且还有法律意识,懂得举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相比于当今的那些农民工,相比于十几年前我父亲讨薪,我们确实要幸福很多。
感谢天,感谢地,感谢命运,让我识字!
我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到这家公司,12月31日离职。做了整整5个月。
这是我做过的最长的一份工作,也是我学到东西最多的一份工作。
特别感激这次暴击,让我明白了:出门在外,挣不挣钱是次要的,重要的是保护自己!不做替罪羊,不做背锅侠!保护好自己之后,才能谈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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