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之父原来是约翰•加尔文
2013-01-24 12:30阅读:989
美国宪法之父原来是约翰·加尔文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之父的信仰与选择》读后
文 / 阿信
在《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一书中,作者约·爱兹摩尔在一开始就引述美国学者史密斯博士的话说:
如果问一个普通的美国人,究竟谁才是美国国父、我们伟大共和国的真正创始人,他可能一下子回答不出来。而如果他听到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兰克(RANKE)的回答,他肯定要大吃一惊——这位当代思想最深奥的学者说:“约翰·加尔文是美国真正的创始人。”[1]
中国人都喜欢喜欢把建国的功劳归诸沙场征战,因此本文对这本书作者的话略加修正,本人以为加尔文为美国宪法之父。
19世纪美国历史学泰斗班克罗夫特本人不是加尔文主义者,但他有一句话很有名:“一个不尊重历史、不尊重加尔文的影响的人,对美国自由的起源知之甚少。”
学者洛兰·伯特纳考证:
据估计,在美国革命时期的300万美国人当中,90万人有苏格兰或苏格兰——爱尔兰血统,60万是英国清教徒,40万属于德国或荷兰改革宗。此外,圣公会教徒在他们的“三十九条信条”中也承认加尔文主义;许多法国胡格诺教徒也来到这个西方世界。
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大约三分之二的殖民人口受过加尔文派的教育。[2]
那么,加尔文改革宗作为一种神学体系,与宪法和政府的组建究竟有什么关系呢?大有关系。因为加尔文主义和其他神学体系一样,都包含有对世界和人性的看法。而一个人的世界观和人性观决定了现实中其对政府的选择。正如亚当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所说:“政府本身不就是人性的集中体现吗?”
那么,我们不免要问,在加尔文改革宗对世界和人性的看法上,有哪些地方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宪法呢?
1. 人性的完全堕落
加尔文主义者强调人性的完全堕落——人类天生 有罪,无法取悦于上帝,更无法靠自己
以学识、善行、克己等方法彻底去除。
人类存在罪行这一事实当然并不意味着人无法行善。上帝将他的普遍恩典赐予了人类,
并通过人类的理性和良心彰显出来。但加尔文主义者认为,产生这种内在正义的东西极为复杂,因此存在瑕疵。如果不加以制约,几乎是必然带来骄傲、狂妄和败坏。
1787年,美国国父们在费城制定宪法时,所持的就是这种人性观。因此,他们就以这样的人性观为基础设计美国的政体:
首先,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权力遏制民众的邪恶冲动。太软弱的政体无法约束民众,最终将陷入无政府和混沌状态。
统治者也有罪性,因此不能赋予其绝对的权力,否则统治者就会运用这些权力来加强自身势力、压迫民众,最终变成独裁者。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美国先贤们要面对的绝大部分问题,都是关于如何对罪和权
力建立相应的制衡和平衡机制。在这方面,他们引进了加尔文改革宗的神学思想和治理模式。
美国宪法之父原来是约翰•加尔文X
2. 圣约神学
加尔文主义者一般都信奉圣约神学。圣约神学的中心思想是上帝和人的约定由两个层面:律法之约和恩典之约。
律法之约包含上帝对旧约律法——十诫的启示,以及人类遵行的承诺;恩典之约是上帝救赎的应许藉着人类相信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大功而完成的
圣约神学应用在政府建设上,就是:统治者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但上帝通过人民赋予统治者权力,人民建立某种政体并选择特定人选担任他们的统治者,统治者按照上帝旨意行事。
出身于清教徒,深受加尔文神学影响了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对这一政府圣约的世俗化表述。
对美国人而言,圣约论最终在宪法前言中得到了根本表述:“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了这一部宪法。”
3. 有限政府
加尔文主义者不但相信政府是由上帝委任和建立的,还相信上帝仅赋予了政府有限权力。上帝在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对这一权力进行限制。
人民根据上帝的旨意,仅给予政府有限的权力,并且是有条件的给予——如果统治者
违反了契约条款,人民保留与其解除契约的权利。因此,如果统治者违反了契约条款,破坏人民的基本自由,他的权力就是失去合法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继续遵从他。事实上,他应当受到抵制。抵制这样
的统治者是基督徒的责任——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3]
4. 地方教会治理
加尔文主义者一般在治理教会方面采用长老制或公理制。
长老制教会治理由地方长老治理的各个教会组成,其教会与教会之间组成不同的地方宗教会议。公理制教会治理形式则更民主,每个地方教会都是自治的,拥有自己的财产,有权自行任命牧师、自行选择职员。
长老制或公理制教会治理使美国殖民者具备了地方自治的实际经验,有助于构成代表制或分权政权的基础,而后二者都是美国宪政体系的基石。[4]
5. 重视《圣经》律法的实际适用
加尔文强调必须把圣经关于道德和法律的条例作为原则加以适用。阿尔斯特姆说:“改革宗神学密切关注上帝所启示的律法源于神的主权和人的堕落这两个加尔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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