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贪图方便,三岁女童龚某在私人小诊所就医后,导致下肢神经受伤,最终通过长达两年的诉讼,才获得赔偿。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2014年9月13日的晚上,龚某因为感冒发热,被爷爷奶奶带到马某开设的私人诊所打退热针。第二天凌晨,龚某哭叫左腿疼痛,被父母送到当地医院,检查发现左下肢活动障碍,又转到上海某医院,诊断发现左侧股神经、腓神经损伤,虽未构成残疾,但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愤怒的龚某父母将马某投诉至当地卫生局,并起诉要求赔偿。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发现马某不具备行医资质,属于非法行医。
法院审理过程中,马某坚称未在龚某臀部打过针,并称龚某诊疗的相关资料都丢失了,龚某的神经损伤和他无关。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查明事实,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龚某爷爷及马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龚某爷爷陈述“可信度较高”;马某陈述“可信度较低”。法院结合双方陈述,确认了马某在龚某臀部打针的事实。
在经过两年多的诉讼后,法院最终认定马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未取得行医资格,且拒不提交相关诊疗依据,导致医疗鉴定无法进行,推定马某存在过错,判令马某赔偿龚某的全部损失。
文中提到的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一旦被认为构成非法行医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进行罚款。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中法院通过推定马某存在过错,继而判处马某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由法院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
在这里要强调一下,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也就由原告即患方,举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通常情况下,患方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确认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法院是不能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
当然,有一般就有例外,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导致医疗鉴定无法进行的,法院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案例中,法院就是因为马某拒不提供相关医疗资料,才直接推定马某存在过错的。但这是例外情形,只适用特定情况。
医疗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在生活中如果遇到头痛脑热这些小毛病,千万不能掉以轻心,贪图便利,到不具备医疗资质的私人诊所就医。文中龚某虽然最终获得了全部赔偿,但整个诉讼历时两年多,过程一波三折,大人、孩子承受了巨大的身心痛苦,这是金钱所无法弥补的,希望公众都能引以为戒,生病就医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同时要记得索取并保存好病历、发票等材料,以防万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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