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12月1日,职工小陈应聘至某商场做电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小陈说,商场维修部人员少,除了维修电路之外,他还要干其他修理工作。虽然每周上6天班、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但商场从来没给过加班费。2014年7月9日,商场无缘由地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拿出工资条、考勤表、银行对账单、收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作为证据,要求商场支付其双休日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商场承认小陈每周工作6天,但认为其多出的一天为值班,并当庭提交了工资表作为证据。从工资表来看,上面有小陈的领款签字,其内容显示每月均支付其加班工资,但未标示出支付的是何种加班工资,而且其数额每月只有50元至60元。
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的事项,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单位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因商场提供的工资表未显示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系休息日的加班费,而小陈也不认可商场的主张,所以对商场已足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
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的事项,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单位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因商场提供的工资表未显示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系休息日的加班费,而小陈也不认可商场的主张,所以对商场已足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
裁委裁决商场向小陈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500元。商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劳动仲裁从裁决。
分析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后,为了少付加班费,把加班说成值班,这种故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得不偿失。劳动者也要注意分清加班与值班,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诉讼。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的情况。而值班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比较常见,它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为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活动,如接听电话、看门、巡视等,期间可以休息。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加班,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值班为由,让员工“被加班”。发生劳动争议后,员工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导致败诉。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