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包括贱金属/化学纯贱金属、许多贱金属制品。还包括从其脉石分理出的自然金属,及铜锍、镍锍、钴锍。不包括金属矿砂、含有自然金属的脉石(品目2601-2617).
72-76章、78-81章中的各章包括某些未锻压的贱金属及这些金属的条、杆、丝、片等产品。不包括不以金属自然属性列出的某些贱金属制品,这些制品应归入82、83章,这些章仅包括具体列名的金属制品。
一、贱金属合金
类注六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如合金钢)外,72-76章、78-81章、本协调制度其他章所称贱金属也包括其合金。同样,82、83章或其他章所称“贱金属”,包括作为贱金属合金归类的合金。
根据71章注释五、类注五规定,贱金属合金按下列规则归类:
※A.贱金属与贵金属的合金
如合金中没有任何一种贵金属(金、银、铂)重量占比达到2%,该合金应作贱金属归类。否则归入71章。
※B.贱金属与贱金属的合金
除铁合金(见品目7202注释)、铜母合金(品目7405注释)外,这类合金应按重量占比最大的金属归类。
※C.本类的贱金属与非金属或品目2805的金属的合金
如这类合金中本类贱金属总重量≥其他元素总重量,应按贱金属归类,否则通常归入品目3824。
※D.烧结混合物、熔炼而得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金属粉末得烧结混合物、熔炼而得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应作为合金对待。上述紧密混合物主要包括融化废碎金属而得组分不同锭块。
未经烧结得金属粉末混合物应按本类注七归类(复合制品—参见下面第二部分)。
两种或多种贱金属组成的金属间化合物应作合金对待。金属间化合物与合金的区别主要在:金属间化合物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有规则的,合金晶格中不同原子排列无规则。
二、贱金属制品
按类注七规定,除品目另有规定(如铜头钢铁钉归入品目7415,即使铜非主要成分),含两种及以上贱金属的制品,应按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贱金属的制品归类。部分由非金属构成的制品,如按归类总规则,贱金属赋予这些制品基本特征的,按本规定办理。
引用本规定计算各种贱金属比例时,注意如下三点:
※各种钢铁应视为同一种金属。
※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如黄铜构成的铜制品,应视为全部由纯铜构成)
※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金属。
三、制品的零件
制品的零件应按有关制品的零件归入本协调制度相应品目。
单独报验的通用零件(本类注二所列货品)不能作为制品的零件归类,而应归入本类中相应品目。如集中供暖散热器的专用螺栓(归入7318作为螺栓,而不归入7322作为集中供暖散热器的零件)及汽车专用弹簧(归入7320).
█以下为本总注释的排除性注释
按本类注二(二),钟表发条归入品目9114.除本类注一所列货品外,本类还不包括下列货品:
A贱贱金属汞齐—品目2853。
B贱金属胶态悬浮液—品目3003/3004。
C牙科胶粘剂及其他牙科填料—3006。
D照相制版等用的照相感光金属板—3701。
E品目3707的摄影用闪光灯材料。
F.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用含金属纱线/金属线纺成的用于衣着、家具布或类似品的机织物-品目5809。
G.金属线制成的11类所述的刺绣品等。
H.除64章注释二所述货品(主要是护鞋铁掌、鞋眼、鞋钩、鞋扣)以外的鞋靴零件-品目6406。
I.硬币-品目7118.
J.原电池、原电池组、蓄电池的废碎料;废原电池、废蓄电池、废原电池组-品目8549。
K.金属丝刷-品目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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