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汉子,1964年生,住在一个乡镇的高山村。1989年时娶妻,生了一个女儿,然后两人想办法挣钱,女方的兄弟姐妹都在宁波一带做工或务农,也叫他们一起出门打工。但生活不易,打工的工资也不算高,两人都有怨言。平安但无成地过了几年,但是家庭还是有亏空的,于是又谈到了离婚,1997年8月,两人在乡政府谈过要协议离婚,最后还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了,两人各负责了6000元的债务。女儿也跟着女方走了。没有家庭拖累了,男子就单身一个人过着。后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同乡镇靠海边的村民,一个丧偶的妇人,索性入赘到女方家里,还办了喜酒。这妇人家有二个半大的孩子,女儿15岁,儿子13岁,正是嗷嗷待哺的年龄,壮劳力的加入,给他家带来希望。一家人努力着,利用高山移民的政策,于2007年初(同居第十年)在靠镇上的地方建了一间五层的楼房,女儿出嫁了,儿子成亲了。自己的女儿也跟着亲妈生活,在2006年8月(约18岁)将户口迁至母亲及继父那个村子了。
2、本来是相安无事,但2016年的夏天(同居第20年),汉子出了事故,溺水亡故了。这就发生了遗产纠纷。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偏偏是意外溺水,不可能事先立遗嘱。另外还有一个大事:这个男人与妇人虽然生活了近二十年,但没有领结婚证。问题就出来了,没有结婚证就是同居关系,即使有抚养事实,也不产生继子女关系。如果男子迟于女方亡故,连叫这二个子女赡养都没有法律依据。这二个子女从法律上来说是可以拒绝的,但从道义上说不过去。
3、现在的纠纷是男子的女儿起诉,要求确认房产为她一个人继承,妇女和她儿子都要从这个房间腾退出去。当时房子审批时有4个人名字:男人,前妻,女儿,再加上一个虚假的陈某(儿子)。为什么这么填报?我估计是为了多申报面积,当时4口人申报是二间地基,但还有一个疑惑:当时如果他家按独生子女申报,也可以算4个人口。当时的政府机关也是很失职的,男子与前妻已离婚十年,儿子是子虚乌有的,女儿和前妻的户口都已迁出,也被通过,说明根本不审查。当然到现在指责政府行为也没有意义了。当时的二间地基,一间由自己建成,三四年后装修居住;另一间卖给女方的侄子,由他建成,他又转卖了,时价是45万元。
4、目前这个房子价值45万元,可以确定的是男子和妇人都有一半的所有权,因为这是他们共同生活时建造的。起诉的女儿肯定是有继承权,主要是份额的多少。因为未经结婚登记,女方的儿子与女儿与男子不形成继父继子女关系,不能分配其遗产。而被告的律师却坚持认为男子在他们家共同生活了20年,是继父子关系,有财产继承权,这些意见是有些偏颇的。
5、怎么解决这个纠纷?原告还是可以做工作的,律师也表示出这种意向,说可以让步,拿到一部分钱(估计在15万元左右)就好了。因为原告现在是随母亲生活,不必居住在此处。而被告是母子俩,是靠这间房居住,但光想着占住房子而不出钱是不可能的。我想,男子若在世,房子值45万元,肯定也希望自己女儿能分到一份份额的。而被告的律师存心有点捣浆糊,非要追加女方的女儿作为遗产继承人参加诉讼。凭什么法律关系呢?牵强的拉一个人来诉讼,增加诉累。
结果会怎么样,我们拭目以待。
无戒365极限挑战营 第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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