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与友人聊天,说到一位老板因为一房多卖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友人说,这位老板一直以来,还是很有法律意识的,他在做诸多的事情的时候,都坚持做到不能违法。
对这位老板的事情,我是知道一些的。他确实很有法律意识,在经营中很重视法律。但是他的法律意识和重视法律,与平常理解的是有区别的。
二
一个人、一个组织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在做事情的时候都要法律先行,这是好事。但不同的人重视法律意识的目的是不同的。
对有的人来说,重视法律、有法律意识并不见的都是守法的表现。很多年前有一个客户,说有法律问题来咨询我,他想做一件事,来问问律师看看能不能行,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他说,他与人边喝酒边谈事,双方都差不多醉的时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签完以后他自己就后悔了。于是他起草了一个改变合同条件的补充协议,想再请对方喝酒,等到喝的差不多醉的时候,让对方签署几份本来就该签的材料,趁对方不注意,把这份补充协议混进去,让对方签了。他问我,这样的补充协议,能不能如愿改变合同条件,真的打起官司来,他这一方能不能赢。
你看,他在做一件行为的时候他知道来咨询律师,你能说他的法律意识不强吗?可是,他的这种强,你能说他是守法吗?
我给他说,不要给律师讨论能不能改变合同条件,也不要问律师签了之后你能不能赢,我只给你说,你这种采用欺骗的手段让人签对对方不利的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严重的话可能涉嫌犯罪。
后来,这个客户要求给我们续约,我理所当然地拒绝了。
学法懂法的目的只能是守法,只能是在法律的限度内作对自己有利的事。你如果试图利用法律的外壳去做实际上违法的事,短时间看,可能会侥幸过关,但是因为你做的本来就违法,形式合法了,实质是违法的,即使暂时发现不了,这种违法也是给自己埋下的定时炸弹。说不定哪天就会“嘣”的一声炸开了,说不定就被炸的粉身碎骨。
三
开头说的那位老板,看上去他的法律意识挺强,但有很多时候,他想起法律来,并不是真正地要遵守法律规定,只不过是利用法律,达到自己不合法的目的,要在法律的极限之处争取自己的利益。
其实,他是游走在守法和违法的边缘,获取常人不敢获取的利益。
游走在边缘也未尝不可,有很多创新的事情都是在法律的边缘的。但这些地方都很危险。但具体到这位老板,说他游走在守法和违法的边缘,实际上应当说是他一直在违法的那一边游走,然后还想赋予合法的形式,还想不受法律制裁,不负法律责任。这才是他对法律的态度。
我记得以前去刑警大队,进门就可以看到一面墙上写了前某领导人的一句话,“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当时看了这句话,就觉得有问题,看看下面标注的作者,原来是位大人物。这位大人物,当时权势熏天,后来也没免了牢狱之灾。我当时对这句话腹诽了一下,今天写着这些文字,这句话又从脑海里冒了出来。
河边,本来就有浪,本来就有水花四溅,常在河边走,不湿鞋,简直是不可能的。是人,就有缺点,就有弱点。人性这东西,自觉、觉悟是靠不住的,只有靠一个把鞋和水相隔离的机制,靠让鞋与水不能碰到一起的制度,而不是仅靠个人的忍耐与自觉。
就守法来说,当然是既然你穿着鞋,就不要在河边走,法律就是法律,谁都别想在它面前讨巧。要想保持自己鞋的干燥,就只有远离河边,远离浪花,不能游走在浪花和沙滩之间。
觉得自己技术高超,就常在河边走,还想不湿鞋,怎么可能做得到?更有些人,行走在水边,不时想在水里拿点东西,不时想去碰碰高高溅起的浪花,还想不湿鞋,要么自己是超人,要么浪花改变了能湿鞋的规律,要么幻想别人都看不见他湿鞋。
四
法律是用来遵守的,不是用来违反的。法律也需要敬畏,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就是法律的高压线,触碰不得。觉得自己身手矫健,碰了几下没有被高压电击到,并不是说明自己高明,更不说明法律无用。
我在《法行天下之“法盲篇”》中曾说,法盲,指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乱来一起的人,或者稍微懂一些法,但其实并没有正确的法律意识,且自己对于权利、义务、责任还有着一套与法律规定不符,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认知和处理规则的人,或者觉得自己做的事情虽然违法,但觉得自己可以轻易避免惩罚的人。文章开头说的这位老板,虽然很重视法律问题,但仍然摆脱不了自己是个“法盲”这个事实。
中国有句老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还有句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不要在河边走。最可怕的是,已经在河边走了,鞋也已经湿了。但是觉得反正没人看见,或者即使有人看见也没发生什么事,然后,故意穿着鞋在水里大踏步旁若无人地行走了。
这时候,如果出事,就不要感觉奇怪了。不出事,才是应该感到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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