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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复印封存病历须知

患方复印封存病历须知

作者: 乐通_2008 | 来源:发表于2018-06-04 05:21 被阅读0次

    患方复印封存病历须知

    当事人在电话咨询时强调已经封存病历,或咨询是否需要封存病历。我们的回答是无需封存病历,但是在面商咨询前,患方需要复印完整的病历材料以供审阅。

      侵权责任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系患方复印病历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县官不如现管,我们指导患者复印病历时会直接提供卫计委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条文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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