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家庭收益,没有特殊情况下都属于共同财产;同样,为家庭生活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没有意外,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但往往在现实中,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偿还,会恶意签订离婚协议,将财产全部转移到一方名下,而由无财产的另一方来承担债务,实际上就是企图逃避偿还债务。
这种“技术性离婚”在实践中被屡屡使用,比如去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家印,早在2022年就与其妻子丁玉梅办了离婚手续,保住了大部分财产,这种离婚形式大于实际,无非是在转移财产上动脑筋,一旦出事,前妻与他毫无关系,执行家庭财产偿债也执行不到她头上。所以才称这类离婚为“技术性离婚”。
所以,通过“技术性离婚”一般是比较容易达到避债或者说转移资产的目的,在实践中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在少数,让自己“净身出户”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不得转移或变更夫妻对外承担的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同时,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如若在离婚协议书中存在财产分割的不合理条款,债权人也可直接主张撤销。
因此想通过离婚实现避债是不现实的,但对于债权人来说,的确增加了难度,一是举证比较难,二是很容易错过撤销权期限。
一般来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符合下列要件:
一、债权人在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之前已经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实施财产无偿处分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成立或已经消灭,则无偿处分行为不可能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
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且该无偿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或者致使不能完全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明显不会影响其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的,则不成立债权人的撤销权。
三、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以上三个条件提醒我们:如果你是债权人,要及时关注你的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一旦出现恶意逃债的情形,应及时向法院起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诉讼时效很关键,一旦错过,就算是主动放弃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真实案例:
山东临沂,谢某外欠王某货款,被王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王某诉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谢某偿还货款142万元。
该案执行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谢某前妻梁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及一台车辆。而梁某则以王某所诉欠款系谢某个人债务、其与谢某已离婚、房屋车辆系个人财产为由,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封。
王某得知二人的离婚财产约定后,认为谢某是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亦于2023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谢某与梁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
经查,涉案房产车辆系谢某与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二人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而此时正是王某诉谢某买卖合同案庭审后不久。离婚协议书财产部分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谢某负责偿还。
判决结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车辆系谢某与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
谢某在对王某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与梁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全部放弃,归梁某所有,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存在使王某的债权实现困难或不能实现的可能,对王某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王某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且其诉讼请求仅涉及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不涉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人身关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谢某与梁某二人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宣判后,二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案例来源于中国普法)
故本案中,谢某所欠王某债务142万元,数额巨大,且其未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恶意处分财产,以此逃避执行,将使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法院判决有效地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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