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四个严禁”;
(一)严禁将货物及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严禁将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B、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明确“先预算,后购买”的采购实施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间接将购买服务期限限于三年内)。
C、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严禁地方违规融资的“三个不得”;
(一)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
(二)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D、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
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第十五条规定“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可见,只有纳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方可实施购买服务,本通知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凡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服务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并调整实施。
E、明确了政府购买工程禁止性规定的例外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规定:“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F、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明确了公开网址)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G、限期整改
各省级财政部门……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本条限定了整改时间,即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但是没有正面规定本通知是否对在本通知出台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溯及力,以及整改的具体措施。但从文意理解,在本通知出台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要按照本通知进行排查和整改的概率较高,否则在2017年6月文件下发到2017年10月,短短四月间,排查这四个月间违背87号文发放的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意义不大。此外,按照87号文的规定,即使是已经进行了政府购买服务,并且也由当地人大审批了,但是如果不符合先有预算后采购,并且期限超过了三年,那么这也就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不整改不符合财政部严控政府债务的初衷。
但最终仍需官方公布整改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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