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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C组织的STO分布式尽调行研专家分享活动如期进行,本次DRC STO尽调行研通过分布式尽调、线上专题研讨、线下研讨会的方式,带您一次性搞懂STO。
昨晚,陈云峰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区块链&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为DRC的社区朋友们带来了题为“STO的法律合规性分析”的分享,从法律合规层面解读STO,一览美国常见的三个豁免注册条例(Reg D 、Reg S 、Reg A),同时解释了中国企业通过VIE实现STO的步骤,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以下文字根据语音整理)
一、数字行业监管现状
目前各国对于区块链、数字货币、数字资产、STO,监管态度都是不一致的。
1.海外政府态度
美国政府对STO保持谨慎和包容的态度,允许申请。
新加坡政府对数字货币、STO相对友好。
加拿大政府秉承与北美一贯的态度,对STO比较支持、包容。
日本政府在数字资产、数字货币、区块链方面相对发达,对通证经济比较支持,其国内的通证经济也比较繁荣。在法律上,日本交易所审批时间漫长、流程繁琐,但日本对STO还是开放和欢迎的。
2.我国现状
我国对STO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2013年、2017年和今年国内陆续发布的4份文件,总体上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STO持观望态度。
二、STO相关规范
STO实际上就是将资产锚定,包括股权、债权、房产、还有收益权、艺术品等,而后在美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美国常见的三个豁免注册条例包括:Reg D 、Reg S 、Reg A。
1.Reg D
D规则是私募证券发售的规则,类似我国的私募基金。
募集对象:美国境内合格投资者(年收入20万美金或资产达100万美金)
发行方:不限
融资额:不限
禁售期限:12个月
披露文件要求:无
2.Reg A
Reg A 是关于小型初创公司STO的规则,类似我国的中小板和创业板,适用于小公司小规模融资,企业披露文件要求严格。
募集对象:美国境内普通投资者
发行方:美国、加拿大中小企业
融资额:不超过5000万美金
禁售期限:无
披露文件要求:需依法提供发行通告;以募资两千万美元界限,⾼于两千万美元的,则需提供两年的审计财报;反之,则需提供未经审计的两年年财报。
3.Reg S
Reg S 规则将更多的运用在STO方面。此处需要注意:虽美国未界定投资人,但投资者参与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募集对象:美国境外投资者
发行方:不限
融资额:不限
禁售期限:一年内不得出售给美国境内投资者
披露文件要求:无
STO项目按照Reg A 发行获批成功率非常低,基本要基于Reg D 、Reg S 两个项下发行。
重点来了!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VIE实现STO,一般架构是:
境内创始人和境外投资人同时持股,在开曼注册离岸公司,通过开曼公司发行ST并在ST交易所流转,开曼公司再通过100%控股香港公司,进而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公司,控制境内运营公司。
三、风险提示
1.投资者风险:
个人外汇限制
对外投资限制
投资收益返程(税收)
2.发行人风险:
财务成本:STO过程中各项发行成本;
法律合规。
Q&A环节问答
问答1
Jasper:目前SEC审批了多少个STO项目?SEC对STO项目从法律合规角度讲更看重哪些?
陈律师:有媒体披露,截至在10月25号约有39个项目。美国证监会目前审批的项目基本基于三种资产:基金、房地产、股权。基金、房地产项目目前比较多,因为是美国自身的项目。海外项目股权类比较多。因为对于海外项目,本国的许可化还是有很多不确定性,所以美国证监会审批时比较慎重。
问答2
Jasper:本次尽调项目之一tZERO选择了Reg D和Reg S获得了豁免注册。这种方式难点是有代币一年锁定期,合格投资者要求也比较高,但是融资额度没有上限,同时兼顾了美国以外的投资者,这种方式会不会成为后面申报STO项目的主流呢?
陈律师:应该说基于D规则和S规则的STO注册一定会成为主流。
关于一年锁定期,目前大家都在探索一种更加合法、可靠的产品,我相信通过经过这两年的洗礼,尤其是大陆投资人,也会逐渐从一夜暴富的神话中清醒过来,逐渐认识到实际上一年的锁定期也不是问题。
实际上不管是信托项目、资管项目还是私募项目,都是有锁定期的,甚至比一年更长。一年的锁定期对于一个成熟产品来说还是比较短的。基于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规则D、S一定会成为主流。因为成本和法律政策方面的限制,发展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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