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信息不通,在找不到交易对方的时候,通过中介机构获得信息。当然,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通常都是要收费的。中介机构为了保证提供中介服务后,能够获得中介服务费,常常还要和委托人签订一个中介服务合同,法律上就是居间合同。一旦中介机构帮助委托人找到合适的交易人,委托人与其签订了合同并获得房屋或资金,委托人就应当支付中介机构中介费。但是,如果委托人与交易相对方所签的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那么,中介机构还能获得报酬吗?
日前,一家商务咨询公司A公司,因为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拒绝支付中介费一事找到了律师。
A公司的张总陈述,2015年,万达公司因为经营资金紧张,派公司职工陈某到A公司找张总,希望寻求民间资金出借人,万达公司愿意给付中介费,万达还与A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通过A公司的努力,A公司为万达找到了合适的资金出借人周大发。万达公司与周大发签订了《借款合同》。周大发将100万元打入万达公司账户。后因陈某(万达公司的职工)与周大发所签的《借款合同》之印章瑕疵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万达公司据此不愿向A公司支付居间费。
A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借款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效。但万达公司应当支付给A公司的居间费不应当受到影响。万达应当支付居间费。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本案A公司只要向万达公司提供了签订合同机会,帮助万达公司联系到愿意出借资金的出借人就应当获得报酬,至于万达与出借人如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如何约定等属于万达与资金出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影响的居间服务提供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再说,本案中,A公司为万达公司寻找的资金是合法资金,资金出借人也是合法的主体。合同无效都是万达公司的瑕疵导致。A公司没有过错,应当收取居间报酬。
201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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