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单位为了不支付这笔钱,常要求员工"主动离职"。
被“主动离职”,该怎么办?一
被"主动离职"方式有:
1.要求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各种为难:不安排工作、安排最苦最累的活、办公用品停用等方式逼迫。
2.要求在协议或回执等上签字,承诺“此后再无任何纠纷”,否则不开具离职证明,不办理社保、档案等手续。
3.口头通知“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然后过几天以旷工或视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
二
如果你糟心地遇上这样的事情,处理方式有:“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在不签字的情况下拿到书面的离职证明!(加盖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因为这样,才可以证明员工和单位之间现在的法律状态是怎样的,然后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否则将要承担“驳回仲裁请求”的风险甚至不能立案。其次,如果没有书面离职证明,就不能领取失业金,对下一家单位的入职也有影响,也有可能就被“倒打一耙”变成上述的第三者被“主动离职”的情形中了。
两个基本点:第一,做好对簿公堂的准备。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学习前人案例经验,有必要向劳动局和法律援助咨询。做在前面,庭上不停的辩解,要有用的多。第二,保留好书面的证据。所有"说的"话,都不能作为证据,哪怕录音,也是有瑕疵的证据。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不推荐,不能证明对方到底是谁,个人除了法定代表人都不能代表公司。务必善用EMS。
三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单位就是不给离职证明,能怎么办呀?
第一步:继续上班。
入职要签订劳动合同,离职要有离职证明。没有书面离职证明,在法律上就还是这家单位的员工。老板“说的”,不算!盖了公章的,才是单位的意思表达。
上班要做到:准时上下班。没有工作安排,也不要看视频、玩游戏,没事干不是你的错,原则性的大错误犯了就是你的错了。单位正盯着抓你的小辫子呢。不要给他们机会以“旷工”或“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歩:等着发下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工资的举证责任在单位。
到了每月该发工资的时候,如果单位不发或少发基本工资了,那就自己离职吧!
具体操作:1.离职报告上的理由一定要写明“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后补充说明的,不算,没有补偿金。2.通过EMS快递给单位,保留好快递面单作为证据。
第三歩: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没有前两歩,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责令单位出具,但是事实必须非常清楚明确。如果双方只是在协商阶段,或者有一些争执“你觉得”干不下去了等原因都是处理不了的。否则,在性质上,就变成了行政机关“逼着”单位去开除员工了。换位思考,是否如此?
劳动关系的最简单、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员工付出劳动,单位支付工资。其他的“小情绪”,行政部门过多的照顾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劳动法保护的平衡的破坏。
只知道法条没有用,如何“用法条”才是关键。离职,是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博弈,谁更懂得善于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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