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逃避强制戒毒,在监管场所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财物行为,但经公安机关查证,行为人虽然实施盗窃行为,但其供述不实,故应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但不构成自首。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尚未掌握的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经公安机关查明,行为人确系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犯罪行为是其个人作为,他人并未参与盗窃。综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审判规则评析】
蔡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虽然蔡X为逃避强制戒毒,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但经调查证实,其不属于如实供述,并妨碍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故蔡X不构成自首,依法不得减轻或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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