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适应荆州市城市发展的需要,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道路、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
(2)规范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
(3)相关规划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荆州市中心城区排水专项规划》(2012—2020)
《荆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13年编制)
荆州市排水(雨水)防涝、绿地系统、路网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生态优先
保护河流、湖泊、湿地、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2)安全为重
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为出发点,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在雨水径流量控制的同时减少径流污染,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水安全。
(3)因地制宜
结合城市发展及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各区域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科学规划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四条 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集中发挥“蓄、排”方面的优势,加强“渗、滞、净、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推进,建设具有“平原水网特色”的海绵城市。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控制率70%的要求;
到 2030 年,城市建成区 8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控制率 70%的要求。
(2)指标体系
第五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的基础上,加上华中农高区的核心区及锣场镇、关沮镇、观音垱镇、岑河镇、岑河原种场的范围,总面积为480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包含中心城区及周边乡镇的建设用地共计约200平方公里。
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6—2030年,其中:近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七条 海绵适宜建设区
海绵城市建设依据城区增长边界范围,其适宜建设区由102.5平方公里为核心,连接外围四大组团构成。即江汉运河两侧的城西组团,含华中农高区核心区和纪南的三红片区、李埠镇的临港片区,以规划二广高速、九阳大道为限区域;荆北组团,以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范围为限;沙北组团,以沪蓉高铁南部的,沙市区三个乡镇关沮镇、锣场镇、观音垱镇组成;城东组团,以沙公高速公路和镍业南路为限,含沙市农场、岑河镇、岑河农场和江北农场少量用地构成。
第八条 海绵城市空间格局
1.城市水生态格局
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态空间格局:“南江北湖伴运河,三渠六河多湖泊”
南江北湖伴运河:即长江荆江段,长湖及江汉运河,这些水体是区域性的大江大河,也是是中心城区最核心的水系,为居民提供了充足的水源和环境容量,也是景观打造和培育的核心重点,正在规划及建设的的荆江风情带集临江仙公园、荆江园、江汉运河风情带及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等,为城市生态景观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三渠六河多湖泊:三渠即西干渠、豉湖渠、南北渠,其中前二条是城区主要的排水干渠,南北渠则是沟通长江与长湖的排灌渠;六河分别是护城河、荆襄河(含荆襄外河)、太湖港、荆沙河、沮漳河、南港河,是城区内现有的重要的景观水系和调蓄水体,是居民日常接触最频繁的水面,其水质及岸线直接影响供水安全和城市形象,水环境保护及水景观打造要求较高。范家渊、叶家渊、江津湖、白龙王潭等风格13处湖泊镶嵌于规划区的水系河网之间,现状多为自然坑塘、景观水系及调蓄水体,现有的大部分已经结合周边实际,形成了公园、街头游园等,规划对城区内所有湖泊水生态治理,尚未形成景观的湖泊,进行景观提升。
2.城市绿色生态格局
绿地系统结构为格网放射式为主的混合布局结构,可归纳为“两圈三带、三横五纵、四楔多园”的结构布局。
(1)建设海子湖——八岭山——引江济汉渠——沮漳河——长江——南北渠等山水绿网围合的城市外围生态圈,形成城北绿色生态屏障、城南长江防护林带及东西近郊绿色保护空间。可有效地改善市区小气候条件,使其成为城市固氧,补充新鲜空气的源地,同时也是中心城区自然优美的景观背景,并为健全和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以城市道路和水系为依托,建立完善贯通的生态廊道网络。重点控制和建设荆襄河楔形绿地,沮漳河楔形绿地,港南渠楔形绿地、豉湖渠楔形绿地、荆州大道景观带楔形绿地,荆岳铁路下河线防护林带楔形绿地,形成向城市腹地输送新鲜空气的通道。并建立完善贯通的生态廊道网络,以绿色廊道为纽带,将市区公园、绿地等绿色斑块串联起来,以“生态基质——绿色廊道——绿色斑块”为基本模式构建生态绿地系统,形成由市域生态绿地、城区绿地相互渗透紧密结合的绿地网络和生态安全格局,为城市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依据。
第九条 海绵城市规划分区
中心城区
古城分区:为荆州古城垣以内及护城河周边区域,建设用地面积987.9ha,
沙市分区:为荆州古城以东,318国道-荆沙大道以南,豉湖路以西,荆江大堤以北区域,建设用地面积1884.8ha。
城东分区:中心城区豉湖路以东区域,建设用地面积3173.5ha。
城南分区:中心城区荆州古城护城河以南、以西区域,建设用地面积1747.5ha。
学堂洲分区:位于荆州区荆江大堤以南,建设用地面积373.69ha。
荆北分区:中心城区荆州古城以北区域,建设用地面积735.7ha。
沙北分区:中心城区荆襄河以东、荆沙大道以北、豉湖渠以西区域,建设用地面积1212.1ha。
外围组团
城西组团:位于中心城区以西,包括临港工业新城和华中农高区,
建设用地面积2961.0ha。
荆北组团:位于中心城区荆州区以北,包括郢城镇区和纪南新区,
建设用地面积2363.8ha。
沙北组团:位于中心城区沙市区以北,包括关沮镇区、锣场镇区和
观音垱镇区,建设用地面积3725.5ha。
城东组团:位于中心城区以东,包括荆州开发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岑河镇和岑河原种场,建设用地面积1459.7ha。
第十条 分区年径流量控制指标
各海绵分区年径流量控制指标详下表:
第三章 海绵系统规划
第十一条 水生态系统
1、水系建设指引
(1)水系功能分区及建设指引
①水系郊野保护段。主要包括太湖港上游、豉湖渠、长湖。主要进行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尽量减少河道的开发利用,以保证水系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②水系组团(乡镇)发展段。该类河段主要为流经主城区外组团和乡镇发展区的水系,河段应结合组团(乡镇)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开发,但要注重河道防洪能力的建设并控制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养殖废水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的影响。
③水系城区综合段。主要为位于城区内的河流水系,该类河段在开发过程中应注意水生态的修复,并结合城市不同功能定位将城区段水系进行细化,保障水系生态修复的同时使其开发与利用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2)城区水系功能区细化及建设指引
①新区开发段,即荆襄河段,此段位于荆北新区与沙北新区之间,岸线以自然岸线为主,水系即将进行开发打造,开发过程中要注意岸线生态化和滨水景观的打造。
②生活休闲娱乐段,即临长江、渠河以及城市内河现状城区段,是水系岸线硬化最严重的河段,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条件较差,因此是水生态恢复的重点河段,应保护河道及滨水空间的完整性,结合景观条件重塑渠化断面并净化水质。
③历史文化保护段,为护城河段,应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行水景观的打造和水环境改善。
④工业发展段,城市现状和规划工业发展区内的水系,包括豉湖渠、西干渠部分河段,解决水系中心城区与郊野河段生态化衔接及景观打造。
2、岸线生态修复
(1)岸线生态修复目标
根据《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等相关要求,需要对“三面光”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规划确定远期岸线生态化率大于90%。
(2)水系岸线生态修复
水系岸线生态化改造河段位于建成区内,主要问题为岸线护坡硬化严重,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应结合水系、周边用地及景观需求进行岸线改造。
3、城市绿道布局
规划荆州市市区绿道形成:“两心、两环、十一片、三联”的绿道布局结构。
两心:沙市老城区中心、荆州古城中心。
两环:①荆州市城市建设区外围生态绿环。
②由 207 国道(城区段)、长湖、庙湖、海子湖、引江济汉渠(城区段)以及长江(城区段)形成的绿道大外环。
十一片区:中心片区、武德片区、城南片区、城东片区、古城片区、纪南镇三红片区、郢城片区、关沮立新联合乡片区、锣场观音垱片区、岑河联合乡片区、沙市农场片区。
三联:联系荆西部分(引江济汉渠以西)、荆中部分(荆岳铁路线以北)、荆东部分(207国道以东),使荆州绿道成片成网。
第十二条 水安全系统
1、排水安全
(1)城区易涝点整治
①对于内涝风险评估中、低区域,洪水倒灌发生风险不大,内涝原因主要是管网、雨水口淤塞破损导致的排水不畅。整治措施:对于低风险区域,以疏挖为主,对破损雨水口及雨水管进行修复重建;对于中风险区域,以提级达标为主,为不满足重现期要求的排水管网进行改造达标。
②对于城区内涝风险评估与区划中的高风险区域,采用模型法对片
区排水主管网按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进行软件模拟,根据软件模拟结果提出整治措施。
2、中心城区雨水管网规划
(1)荆州区:包括马河以西荆江大堤以北区域,地势相对较高,雨水管网排至护城河,旱季重力自排,汛期通过荆州泵站排入太湖港渠。
(2)沙市区:包括马河以东的城区范围,地势相对较低,雨水管网排至荆沙河、荆襄内河、西干渠排入豉湖渠。汛期局部地区泵站抽排。
(3)学堂洲区:位于荆州区荆江大堤以南,雨水管网排至长江,汛期需由泵站抽排。
3、城区水系整治
(1)荆北片区水系建设
(2)古城及城南片区水系建设
(3)沙北片区水系建设
(4)沙市老城区水系建设
(5)学堂洲、新垸片区水系建设
3、供水水源保护(1)城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排放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2)备用水源地长湖保护区的划分水域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水域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500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陆域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8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排放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三条 水环境系统
1、点源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针对存在较严重混接的雨水管道排放口,通过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进一步完善截污系统,杜绝旱季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河;针对截流式合流制溢流口,在溢流口建设调蓄或就地处理等设施,远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2、面源控制-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雨水径流污染的有效控制需通过源头削减、中途截留和末端处理的多种尺度相互结合的方式来实现。
第十四条 水资源系统
1、供水漏损控制
控制目标:远期管网漏水率≤10%
控制措施:改造中心城区建设年代久远、质量较差易漏水的管线,改造范围主要集中在荆州古城区、城南片区以及沙市老城区。
2、再生水利用
对于一般的的再生水利用,可直接利用污水厂一级A出水补充观赏性景观用水,消毒后便可作为绿化用水,但对于娱乐性景观用水,需要对一级A出水进行深度处理后进入水系。
3、雨水资源化利用对于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出如下要求:
(1)具备条件的区域或新建城区应当积极开展有效、可靠、经济、安全的方式收集和利用雨水资源。
(2)雨水经收集、储存、就地处理后可作为冲洗、灌溉、绿化和景观用水等,也可经过自然或人工渗透设施渗入地下,补充地下水资源。雨水渗入地下可利用绿地、透水铺装地面、渗沟、渗井等渗透设施和生物滞留设施。
(3)对新开发建设或改、扩建的区域,规划要求其进行雨水利用工程设计。雨水利用设施的设计、运行和管理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相协调。
(4)应选择污染较轻的屋面、广场、人行道等作为汇水面;对屋面雨水进行收集时,宜优先收集绿化屋面和采用环保型材料屋面的雨水。不应选择厕所、垃圾堆场、工业污染场地等作为汇水面;不宜收集利用机动车道路的雨水径流;当不同汇水面的雨水径流水质差异较大时,可分别收集和储存;当不同汇水面的雨水径流水质差异较大时,可分别收集和储存。
(5)城市道路宜采取相应雨水利用措施。红线内绿化带宜采用下凹式绿地;人行步道宜采用透水地面,并应同时满足承载力和冻胀要求;道路雨水口宜采用环保雨水口,雨水口可设于绿地内,但进入绿地前宜经适当处理;道路雨水管道接入河道前宜设置调控排放设施。
第四章 分区管控
第十五条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值
荆州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根据荆州市气象局提供的近30年(1986-2015)日降雨资料,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中附录2的要求统计得出。详下表: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管控指标
1、古城片区
2、沙市片区
3、城东分区
4、城南分区
5、学堂洲分区
6、荆北分区
7、沙北分区
第十七条 外围组团管控指标
1、城西组团
2、荆北组团
3、沙北组团
4、城东组团
第五章 规划落实与衔接
第十八条 规划落实
1、城市总体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创新规划理念与方法,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1)总规中设置低影响开发专题研究结合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水系、绿地系统、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目标,制定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
(2)在总规各专项规划中落实低影响开发的策略在总规中的各相关专项规划,划定具体的可实施的水系、公园绿地或者道路,指导详细规划层面的低影响开发的实施。
2、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因地制宜,落实涉及雨水渗、滞、蓄、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
3、一书两证中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管理
(1)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阶段
1)根据专项规划划定的具体实施范围确定应该实施低影响开发控设施类型;统筹水生态敏感区、生态空间和绿地空间布局,落实低影响制的建设工程(含建筑和市政设施)。
开发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充分发挥绿地的渗透、调蓄和净化功能。
2)根据控规提出相关地块的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
3、《荆州市道路(路网)系统专项规划》:城市道路是海绵城市规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控制指标,写入土地开发建设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在城市道路专项规划中要保障交通安全的规划设计条件。并随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形成约和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合理的横、纵断面设计,结合道路绿化分隔带,充分滞蓄和净化雨水径流。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自身及周边绿地空间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通过渗透、调蓄、净化方式,实现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4、《污水系统及水环境治理规划》:确定径流污染及合流制溢流污中明确体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落实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染控制目标及防治方式。根据城市水环境的要求,结合悬浮物(SS)等标。设计方案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达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数据,并有合径流污染物控制要求确定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明确径流污染控制理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专项规划衔接建议
1、《荆州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应用水力模型对排水系统进行总体评估、内涝风险评估,构建城市雨水大排水系统以应对超出雨水管渠系统排水能力的强降雨径流;明确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及方式,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及雨水回用需求,确定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总量、用途、方式和设施。
2、《荆州市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和指标。根据绿地的类型和特点,明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绿地低影响开发规划建设目标、控制指标(如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等)和适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类型;统筹水生态敏感区、生态空间和绿地空间布局,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充分发挥绿地的渗透、调蓄和净化功能。
3、《荆州市道路(路网)系统专项规划》:城市道路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在城市道路专项规划中要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合理的横、纵断面设计,结合道路绿化分隔带,充分滞蓄和净化雨水径流。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自身及周边绿地空间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通过渗透、调蓄、净化方式,实现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4、《污水系统及水环境治理规划》:确定径流污染及合流制溢流污控制目标及防治方式。根据城市水环境的要求,结合悬浮物(SS)等流污染物控制要求确定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明确径流污染控制式并合理选择低影响开发设施,同时提出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改措施。明确再生水利用目标及方式。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及再生水回用需求,确定污水厂出水资源化利用的总量、用途、方式和设施。
第二十条 组织保障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应尽快成立荆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同时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领导小组负责从项目规划到建设管理以及后期管养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资金保障
开发控制目标和指标。根据绿地的类型和特点,明确公园绿地、生产绿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以市财政投入、中央补贴、寻求银行贷款、债券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绿地低影响开发规划建设目资金及社会资本等方式筹集,实现投资主体社会化、多元化。
第二十二条 制度保障
1、建立城市道路、绿化建设中低影响项目审查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建设管控环节,确保新、改建城市道路、绿化工程符合海绵城市相关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2、建立健全低影响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城市排水管网及道路、绿地等公共项目中建设的低影响雨水设施的检修和维护,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安全运转,确保其功能得以正常的运转;
3、加大对城市排水、绿地及公共项目中低影响设施的巡查管理力度,杜绝破坏城市排水、低影响设施的行为,保证其系统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说明书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经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报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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