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现实生活中,一段婚姻走到尽头,非不得已,人们更多选择的还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既然是选择协议的方式,意味着协议的内容都是双方认可认同的,很多人会认为,既然协议的内容都是双方同意之后才签字的,那么日后一旦有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约定,就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真的吗?
其实不然,如果协议离婚中有些约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在法律上这样的约定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有哪些常见的离婚协议约定是无效的吧。
一、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跟其他人结婚
有些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由于一方甚至双方还想着复婚的可能,于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跟其他人结婚,甚至还约定了如果在这期限内再婚了,就要给对方补偿等。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在离婚协议中写有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的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就属于无效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对方即使再婚了,另一方也无法依照约定要求补偿。
二、约定对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现实中,有些人在离婚时担心抚养小孩那一方日后再婚后生育小孩会影响到自己小孩的成长,怕自己的小孩得不到关爱,于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方日后即使再婚也不得再生育小孩。
生育权是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之一,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离婚协议中这种禁止对方生育的的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确实担心对方再生育会影响到小孩的成长,其实可以通过约定出现这种情况时允许变更小孩抚养权的方式来解决这种忧虑。
三、对对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进行限制的约定
延续上种情形,有些离婚协议中会写到,如果对方再婚后生育有小孩,则再婚后所生育的小孩不得享有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
在法律上,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他人不得干涉。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来排除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也属于无效约定。
其实,离婚后一方再婚,再婚后所取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这些再婚后的财产就属于再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在的在婚方如果排除再婚生育小孩的继承权也只能就自己部分的财产进行安排,否则就是对再婚另一方财产的侵犯。
四、将夫妻共有的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子女所有,或者由于房子尚在按揭或子女年幼,约定房子日后要归子女所有。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其实是对子女的一种赠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了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都可能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所以这样的离婚协议条款也容易因为执行不了而变得无效。
五、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约定到子女18周岁之后
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很多人会考虑到小孩日后上大学甚至出国留学的开支,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抚养费的那方要支付抚养费到子女大学毕业为止。
我们都知道,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很多人不清楚,其实这项义务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这项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年满18周岁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就不属于义务行为,而是一种自愿行为了。作为自愿行为,法律是不会强行性制约的。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这类约定,在子女18周岁之后就失效了。
六、对无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做了处分约定
有些人在离婚协议中,会将自己父母或他人的财产进行了处分约定,例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自己代为管理的资产处分给了对方。这样的约定条款也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夫妻缘分已尽,选择协议离婚,就是选择好聚好散。知道了哪些约定是不行的,就不要再强行勉强,转身彼此祝福,各自前行,幸福终将在前方等着你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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