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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 我是一秒1943 | 来源:发表于2023-12-14 06:40 被阅读0次

    刘某是上海某大学的大四学生,2008年4月,经过两轮面试,他被一家知名外企看中。第二次面试结束后,负责面试的HR直接向刘某出具了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上写明了刘某的职位、月工资标准、年终奖、其他福利待遇和报到时间。

    刘某觉得很满意,因此此后便没再参加其他招聘,开开心心地过完了在学校最后的一段时光。毕业后,刘某如期去公司报到,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被告知公司因故需要临时裁员,对于新一批的员工都将不再聘用。刘某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向刘某所发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于送达刘某时即已生效,用人单位就应该受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

    刘某在该通知上写明的报到日期前如期报到,即表明双方已经就该录用通知书的全部内容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刘某放弃继续求职,完全是基于对该通知的合理信赖,因此,该公司因自身原因不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刘某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项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全部特征,其由公司向刘某发出,包含和明确了与工作相关的全部主要信息,因此,其构成要约,也就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

    刘某接到录用通知书后,以如期报到的行为表明了接受录用通知书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属于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因此,该录用通知书对公司和刘某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录用通知书送达劳动者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该通知即不会产生“要约”的法律效力。但是,一般情况下录用通知书是不能撤销的,因为录用通知书上往往载明了期限,而且应聘者可以主张自己相信录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做好了上班的准备,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HR应对】

    1.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时,应十分谨慎,在确需录用该员工的前提下,才能发出录用通知书。HR应在录用通知书中逐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录用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单位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

    2.用人单位在制作和签发录用通知书时,应尤其注意两点:其一,明确应聘者应予承诺的期限。如收到录用通知书的应聘者不能按期确认,公司有权取消此职位或另招新人。

    其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就录用通知书达成合意后,应聘者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录用通知书与体检的先后顺序。

    一般来说,对应聘者相关信息的审查,是贯穿在整个招聘过程中的,但最终的具体核实及签署和保留相关书面文件,往往是在员工入职时才进行的工作。

    但笔者建议,对应聘者的体检一定不要等到入职时才进行,应先让劳动者参加入职体检,在体检合格以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这样,用人单位既可以根据体检结果来决定是否录用员工,又能避免涉嫌就业歧视,引发劳动争议。

    4.录用通知书只表明用人单位愿意以一定条件接纳劳动者为其工作的意向,它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因此,单位一旦录用员工,应尽快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 周丽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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