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描述
系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且经计划管理人同意购买的,由原始权益人在首次购买交割日及循环购买交割日依照《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符合资产合格标准的小额贷款资产。
二、资产特征
无
三、基础资产合格标准
除满足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本专项计划还为入池基础资产设定了以下合格标准,就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计划管理人购买基础资产对应的封包日以及交割日,原始权益人应确保该笔基础资产符合下列标准:
(a)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借款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业务指引和监管要求以及四川瀚华小贷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形,不存在法律纠纷;
(b)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均已发放完毕,取得贷款发放凭证等文件;
(c)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合同中无限制债权转让、限制披露、设定抵销权、可延期付款等特殊 约定;
(d)基础资产系原始权益人自行发放的贷款,并非从其他方收购的贷款;
(e)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f)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未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和利息)全部入池;
(g)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不涉及首付贷;
(h)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的借款人不负有任何债务,不存在借款人提出抵销贷款债权和任何抗辩权的任何可能性;
(i)基础资产存在对应担保的,应仅为保证担保,且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会因基础资产的转让而被全部或部分免除;
(j)基础资产对应的保证合同(如有)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合法有效;
(k)借款人为中国公民或者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如借款人为中国公民的,其在签署借款合同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l)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m)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本息已由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且历史无逾期偿还情形(逾期未超过7 个自然日除外);
(n)基础资产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
(o)原始权益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p)基础资产对应的贷款为五级分类体系中的正常类;
(q)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单笔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300 万元;
(r)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不低于10%,且任何一笔贷款年利率不超过法定上限(发放贷款时);
(s)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到期日不晚于专项计划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
(t)保证人均系中国籍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在签署保 证合同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资产池而言,系指在计划管理人购买基础资产对应的封包日以及交割日,资产池应符合下列标准,但初始基础资产交割完成后,资产池因不可归因于原始权益人的原因发生变动而不再符合下列(v)项标准的,原始权益人及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相关风险由专项计划承担: (u)单一借款人的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本专项计划发行规模的5%;
(v)在循环期内,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不少于100 笔;
(w)单一行业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77,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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