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即将迎来新年的前几天,张三与李四在车库发生了冲突,起因是李四占用了张三租用的停车位。成年男人之间的冲突很容易从口角升级为厮打。李四把张三的头、背部撞到了护栏和墙面上,旁人赶紧劝开,这时候,李四拨打了报警电话,而张三就在这过程中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三是在生前患有严重心脏病的基础上,因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引起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
悲痛之余,张三的家属想起张三曾于2013年7月3日,购买了一份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这是一份两全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一、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按照账户价值的1.1倍赔付保险金;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按照账户价值的2倍赔付保险金。
理赔过程中,张三的家属和保险公司就理赔金额发生了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死因到底是属于意外,还是疾病?因为在死因不同的情况下,赔付的金额大相径庭。
保险公司认为是疾病导致的死亡,而家属认为是意外导致的死亡。
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为:
1、张三的死亡是由自身疾病和意外事件两个原因造成的,即不纯属于疾病身故,也不纯属于意外身故。
2、酌情考虑,按照账户价值的1.5倍进行赔偿。
在各国的保险实践中,对于保险事故因果关系的判断,均是采用近因原则。这也是相关考试的必考点。但,有时候,多个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各种情况错综复杂,相互交织,想要区分到底何为近因十分困难。《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故事看完,我心里回荡的还有与此事相关的另外一起案子:
李四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起小事,造成了一人的死亡,一人的牢狱之灾。不知当事人是否很想时光倒流。
很久以前看过一本书,叫《自控力》,给我印象最深的内容就是,当一个人身体状态不佳的时候,是更容易失控的。为了避免自己情绪失控,请照顾好自己的身体,减少情绪失控的可能性,以免铸成悔恨。
特别强调:以上案例来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68号民事判决书》,为了让故事通俗易懂,在不影响核心思想的情况下,我做了浓缩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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