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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展望】从首个“新北京人”自住房项目配售情况看“新北京人”购

【观点展望】从首个“新北京人”自住房项目配售情况看“新北京人”购

作者: gycqbzf | 来源:发表于2017-11-24 23:12 被阅读11次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当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哪些人可以购买、如何购买,但结合北京市其他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可以预测出“新北京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应该和自住房要求及流程相差不多,因此,小编结合首个“新北京人”自住房项目配售情况,给非北京户籍的“新北京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所需条件及流程分享一些心得。

    今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表示,为解决在北京稳定就业的非北京籍无房家庭的住房困难,首个为“新北京人”配售的自住房,14日开始启动网上申购,首批房源为128套。

    首个为“新北京人”试点配售的楼盘是位于朝阳区黄渠地铁站附近的锦都家园自住房项目。套型主要为76-90平方米两居和81-90平方米三居,均价为每平方米22000元,共128套向“新北京人”出售。该项目从6月13日上午10点正式启动网上购房申请登记,接受申请时间为7天。

    【项目地址】

    今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表示,为解决新北京人住房困难,满足刚需,北京市住建委将在公租房、自住房中为新北京人开展专项分配试点,将拿出30%的房源,面向新北京人专项配租、配售。6月12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公告,朝阳区锦都家园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将于13日起启动网申,其中30%的房源专项面向新北京人销售。

    项目公布应在各区的住建委官网,非北京市户籍的购房者可以关注北京市住建委或者所在区住建委,其实,最靠谱的是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申购家庭条件】

    为保障申购家庭的自住性需求,项目仅向以下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出售:

    1、在本市名下无住房。

    2、三年内无住房转出记录。

    3、未签订过各类安置房补偿协议。

    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应该等同于自住房申购条件:

    (1)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行业不在北京产业禁限目录范围内,与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人口调控政策相一致。

    (2)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3)要求办理居住证。申请自住房的,应满足缴纳社保和税金满五年的条件。


    【房源分配情况】

    1、70%面向本市无房家庭

    项目总房源的70%面向以下家庭销售:朝阳区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需年满25周岁)和在朝阳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需年满25周岁)。

    2、30%面向“新北京人”无房家庭

    项目总房源的30%面向以下家庭销售:在朝阳区工作且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新北京人”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需年满25周岁)。

    3、相关限制

    为了合理配置资源,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家庭只可选择两居室及以下户型。

    【资格审核】

    1、需如实填写家庭信息

    申购家庭应在申购阶段如实填写家庭信息,并据实承诺符合本次申购相关条件。选房前提交的纸质材料应与网申家庭信息保持一致。

    2、需提前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对于“在朝阳区工作家庭”的资格审核将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申购家庭全部成员中任意一名成员在本市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中所载明的缴费区为朝阳区,即可认定为“在朝阳区工作家庭”。

    申请人可提前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3、未如实申报不得签约

    申购家庭选房后,朝阳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再次对申购资格进行审核,如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购条件或未如实申报的,不得签约,并取消本项目购买资格。

    非北京市户籍家庭所需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3.有效居住证等材料。

    【监督管理】

      1、申请家庭弄虚作假承担法律责任

      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所购住房,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2、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关单位和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在自住型商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销售、退出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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