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上岸一家国企本以为可以安度职业生涯,不求大功只求无过,安安稳稳混到退休,谁承想来了2b董事长,刚上台就怼天怼地怼同事,再来就是觉得大家素质配不上他这个董事长,各种培训搞起(全是周末时间),本着新官上任三把火,想看看成效的时候,人家是直接来了个裁员,我可能逃的了一劫避不了二次吧,真还不如年初时协议离职呢,现在人家还不知道怎么算计呢,谁让我合同快到期了呢,不过也没什么,这个企业被他这么作,估计不知道什么时候跟我们说再见,不过要走也要扒下他一层皮来,所以劳动法学起来吧,我总结了几条。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到第十二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第12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在支付两倍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月支付2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所以呀,看看自己和身边的人有没有劳动纠纷,如果有记得找用人单位拿回自己的血汗钱!绝不给资本一点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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