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租,是大部分出租土地应得的地租。土地的地租,不外是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对于未经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地租,而所谓改良费用的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这原有地租的附加额。而且改良土地,未必都由地主出资本,有时是由租地人出资本。不过,在续订租约时,地主通常要求增加地租,好象改良是由他出资本搞的。有时,地主对于完全不能由人力改良的自然物,也耍求地租。例如,克尔普是一种海草。这种海草一经燃烧,即可成为制造玻璃和肥皂以及其他用途所需要的硷盐。不是通过人力生在这些岩石上的海草,地主也要求地租,象他们对谷田要求地租一样。设得兰群岛附近,产鱼极为丰富。鱼成为居民食粮的大部分。居民住在近海地带。因此,该地地主所收的地租,这种地租部分是以鱼缴纳的。鱼这种商品价格中含有地租成分是很少见的。这样看来,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当然是一种垄断价格。它完全不和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费用或地主所能收取的数额成比例,而和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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