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目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家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缴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答案
A、B、C、D
解析:
A选项:
表见代理。乙的身份为董事,具备代理人的正当性,且加盖公司和代表人印章,丙公司有理由相信乙是合法的代理人,正常推定为善意。
B选项:
履行治愈规则
甲公司未加盖印章,形式上合同欠缺法定和约定的条件,但实际履行,并实际用于公司,属于以默示(行动)方式承认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属于履行治愈规则。
合同法36条规定——合同履行治愈
简单的理解就是,一个欠缺法定和约定条件的合同,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其欠缺因实际履行所治愈 。这调规定包括二层意思:
1.一个合同,如果相关法规规定需要用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的,或者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而没有采用约定形式,那么这个合同,通常推定为是不成立的。
2.合同虽没有采用约定形式,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已经接受,那么合同法认为这个合同是成立的。
C选项:
乙对丙的行为,属于甲公司对丙的委托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行使职务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法人吸收。
D选项:
合同约定是甲公司与乙,法定代表人丙虽以个人名义收款,但最终由甲公司出纳员入账,属于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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