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股东与管理层:股息政策2
股票形式的红利(红股)和股票分割
股票形式的红利与股票分割之间是有重大差别的。后者代表了普通股结构的改变,通常情况下,会以2比1或3比1来发行新股。发行的新股与过去一定时期的利润再投资没有关系。股票分割的目的是使每股的市场价格下降,其原因可能在于,这种较低的价格区间使得新旧股东更容易接受。股票分割可以借助于所谓的股票形式的红利来完成——这需要将一笔盈余账户转入到资本账户中去,也可以借助于面值的变化来完成——这不会影响到盈余账户。
恰当的股票形式的红利,是指支付给股东的股息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或者是代表了特定的利润——这些利润在近期的较短时间内(比如在近两年之内)以股东账户对企业进行再投资。
股票形式的红利金额一般都比较小,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超过5%。本质上讲,这类股票形式的红利的总体影响,类似于从利润中支付等额现金的同时,向股东额外出售总价值相等的股份。
与现金股息和认股权相结合的做法相比,直接分配股票形式的红利具有重要的税收优势——直接分配股票形式的红利几乎是公用事业公司标准的做法。
纽约股票交易所将股票分割和股票形式的红利之间的实际界线确定为25%。达到或超过25%的股票形式的红利分配,无需采用将其市值从盈余账户转到资本账户等做法。
强烈主张在现金股息和股票形式的红利支付方面要有一个系统的、明确的政策。根据这种政策,定期支付的股票形式的红利将使企业再投资的利润全部或部分资本化。
定期支付的股票形式的红利(比如5%),只改变了所有者的投资“形式”。他拥有了105股,而不是100股;但是,如果没有股票形式的红利,最初100股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与现在的105股是一样的。
如果他想兑现自己利润再投资的股份,那么他就可以将所获得的新的证券出售,而不必去拆散自己原有的证券。与以前100股的情况一样,他可以指望从105股中获得现金股息;如果没有股票形式的红利分配,现金股息增加5%的可能性就要小一些。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