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作者:张志华律师 蚂蚁刑辩团队创始人
编者按
近日,鸿茅药酒事件不断升温,诸多吃瓜群众围观这出舆论风向大逆转的好戏。就像剧本结构的标准手法“起承转合”一样,随着4月18日谭秦东被取保候审,这出“捉放谭”的大戏转向高潮。
作为法律人,应该在关注事件本身的同时思考其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并探索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蚂蚁刑辩研究公众号借此机会将对该事件进行专题分析,分为四期分别从四个角度分析本事件隐含的法律问题。
鸿茅药酒事件
◆专题预告◆
第一期:谁该对“捉放谭”这出戏负责?
第二期:全民普法——详解两条睡美人条款
第三期:取保候审与逮捕,若隐若现的边界
第四期:接受委托和拒绝接受委托,律师的脊梁在哪里?
取保候审与逮捕,若隐若现的边界
作者:张志华律师
鸿茅药酒事件折射出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和逮捕制度的适用条件问题。关于取保候审和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都有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其适用非常随意。
相似情况的案件,有的成功取保,有的不予取保。有些符合取保条件的案件,办案机关会用各种理由不批准取保;有些不符合取保条件的案件,有些能人异士却能通过各种说不得的方式获得取保。这些随意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还会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关于取保候审和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刑诉法使用的是“可以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即使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司法机关同样可以不予取保,这其中的尺度全部由司法机关掌握。实践中,只有满足第(三)条的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较高。
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较之取保候审,逮捕的条件更加明确清晰,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证据不足还进行批捕的情况。
回到鸿茅药酒事件,本案嫌疑人谭秦东于三个月前就被批准逮捕。既然批捕,就说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这三个月里,公诉机关定会不断补充证据以支持公诉,在这种情况下居然还能给嫌疑人取保候审,难道只因上级检察院的指示?法律的依据在哪里?批准的界限在哪里?适用的标准在哪里?
取保候审和逮捕,是案件侦查阶段两个重要的强制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走向。如此重要的环节,实践中适用标准又如此随意,就不可避免造成权力寻租,就可能给动机不纯之人提供钻空子的机会,败坏司法体制,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本文为南京刑事律师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律师原创首发,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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