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信念的理念的存在,先于它之为真。信念可以基于统一的诉求,基于种种偶然给出。但是它是真的,却非得基于有意识的审视,考察其根据的具有,才能做断言。
可以把信念或一的设想,我未必知道它仅仅作为设想,作为一种生命现象,先于它受到作为真理和知识的要求所规范,或者说先于它为真所重塑。它们是两步而不是同一步。
有根据地想,并不能走到关于无限的东西的思想。但是关于无限的东西的考虑,又是基于人的理性的某种冲动或本能。理性地考虑这件事情,也许人只能基于逻辑考虑相应逻辑之下的东西。在一个类之下考虑其中的普遍命题,某种局限条件的无限而非绝对的无限。后者不应该去考虑。离开逻辑,不应该作出超越个别经验的判断。
逻辑的认知也属知识的一种。逻辑命题也有其如同直观的经验一般的一给出就可以直接判断其为真的情况。这就是逻辑作为基于分析所产生出来的分析命题而言,它总是真的。只要确认分析过程的严谨,没有跳跃
类比w外遵从规则中数学天才的例子。天才遵从的规则,和普通数学程度的人所遵从的尝试的运算规则之间,并非冲突或独立的关系,而是前者作为奠基于后者作为某种基础的东西之上基于进一步使用的要求而认识到进一步对后者处理所构造出来新的规则。前者并非不遵从后者的规则,而是奠基于后者对于某种运算就达成结果的东西而言有更大尺度更直接对于结果负责的运用。
相乘并非对于加法规则的脱离或否定,而是指出某种规律的相加可以具有相应更进一步的规则来比累加更简便的法则来得到结果,这就是乘法的遵从规则。比如个位数乘法表作为直接记背下来的口诀表,它的给出事实上奠基于同一个数的多次叠加的相加运用之上。
向上追溯作为原因的理念,又向下运用它,就是先做逻辑的分析,然后在这逻辑所处于其下的领域隐秘做综合判断的运用。
2笛卡尔的清楚明白的东西 理性 自然的光明,指的都是我可以基于分析而可以得到的作为分析命题的逻辑的认知。因此,撇开不管他对于无限存在者的它的存在的论证是否成功,在他的观点里,它和我一样都是置于同样的逻辑之下运思。区别在于关于逻辑的知识在我基于分析的有限而只有有限的关于逻辑的知识,而在它,其知识是全知,直观任何分析的产物的逻辑其本体的全部。这样的话,无限的存在者,全知的图谱里有着人类有限的理性为其中的一块拼图。xy老师的攻击在于通过思想上高维思想对于低维思想而言,前者可以是具有后者作为我根本不可能理解的情况。永远不能对一只蟑螂谈论算数,谈论基于分析的反思。但是,一只蟑螂总是处于感官世界之中,在结果上接受,并没有发生原因的知识的诉求。换句话就是它并不考虑这种高阶存在而言无限的being。这里的无限其实谈论的就是超越自身,高阶存在,某种莫名其妙的原因的存在。蟑螂如果并不产生这种原因的追溯,没有这种冲动,那么这里作为本体的原因,那高阶存在或无限存在者对于它,就不存在。而一旦考虑对于我还而言的无限的being,考虑的其实只是某种高阶的原因,更确切说是我们还不了解但是并非座位逻辑上不可能认知的原因或逻辑。谈论逻辑上不可能认知的原因,在实践中是没有意义的。
一方面,人类社会作为人自身造就出来东西,这里存在某种苏格拉底的就实践而言的理念(善)作为原因的情况。不管物体是否真存在于我之外,即使在梦里,伦理命题、正义这个命题一样存在。这里存在一种日喻所揭示出来的真理源于先天的理念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看,伦理命题的知识,伦理学的逻辑的重要性基础性,并不受到关于事物的观念是否有着在我的观念之外的物体存在并以后者为前者的原因所影响。物体本体或物自体是否存在,是否如我所见所思那样地存在,不是决定性的。全知的无限的being是否存在,它也一样并非现实中要紧的东西。它不是作为实践的得以可能的条件,反而只是作为基于现象的经验的分析所得的有限的逻辑,在一种脱离作为分析命题的逻辑设想脱离任何分析命题所基于的被分析的特定的类之后,设想一种无论各种东西任何类所共有的作为分析命题的普遍逻辑。但是关于作为分析命题的逻辑的这种设想已经有悖于产生它的分析的逻辑配置了。这种无限的being的设想,普遍逻辑或绝对真理的设想已经是一种脱离根据而不着边际的东西。谁也不知道这个名称或概念在谈论什么,成为没有意义的语言。
我思作为一种是,一种作用,按苏格拉底的理念,如果求真,就总还是要对想提出根据的要求。但是全知全善的being的问题,不在于其存在与否,而先在于全知全善的being作为表达式应该给出清晰确定的意谓。但是这里确定的只是涵义的东西,其意谓并没有基于涵义确定下来。它并非具有指称的指称词组。用存储里的指针做一个比喻:
涵义是基于语言的给出方式而给出或确定的东西。指针首先只是给出一个作为存储地址的索引。语言的意谓则类比这个地址的存储单元之内存放的数据。给出指针并不保证这个位置的存储之中存在数据。类似的则是,语言的涵义的存在并不保证其意谓的存在。
这里要求给出命题的人承担语言的意谓存在的论证的负担。无论命题在肯定还是否定。对于表达式不存在意义,并世界一边没有对象与之确定地相应的情况,可以说判断没有意义,而非being在本体上的不存在。因为这时本体为何还是模糊的没说清楚的。而本体上不存在指的是一种本体是什么在思想上说清楚了的东西,才能来考虑它存在与否。
联系弗雷格的语境原则。日常语言的句子里名称的意谓置于句子意谓真之下为概念所刻画。这里还没有指出来的一点是,在名称的意谓给出之先,基于语境还给出来一点:对象的存在。而全知全善的being的存在这里,存在本身并不能从语境中得到支持。
3我的存在在于实践,作为主体,而非作为客体被认知。在认知中,受到认知的我首先作为实践的主体。
联系认知中的预测,和实践中的意愿的区别。它是根本的区分。无论物理主义如何把观念如何归咎于在我之外的原因,但是那原因的东西毕竟还得通过一个转门产生观念。这个转门本身却不能归之于在我之外的东西。转门把在我之外的东西基于我思产生出来在我之内的观念。
而意识的内容并不归于我的存在,它只是我的存在的运转的产物。我的存在在于我思的作用。它超越于在我之内的内直观的观念和在我之外的物体之上。但是它自身只能作为分析的结果作为本体被断言,基于我思的不可置疑故我在的推论。这里分析的产物是我思的存在,而非我的存在。要学会接受我思的存在作为本体,而我的存在仅仅作为其运用的结果的东西,不是本体。把我思看作实在的,我则只是某种权宜的装饰。
但是我的存在看似本体。但是,我作为既有逻辑向下运用的结果,它基于我思总是归于某个我的存在作为我的属性,把我看做实体。区别于我思作为分析而指出来的作为分析命题的逻辑,是向上反思的结果。后者本身作为逻辑,是本体。
谈论是否本体,只是辨析在可以认知的东西而言,哪个作为在先确定下来的东西作为原因。反思的唤起在于原因意识,反思的道路则是分析。
人的问题、伦理学的问题的本质,伦理学的逻辑在于实践,我思作为归于我的东西不是认知和承接在我之外的东西,而首先是认识我思作为我在的本质或作为任何存在的逻辑前提这件事情本身。它差不多就算善作为最大的知识问题这个命题。这里突出来的是我思作为作用作为我的先天的逻辑机能,它作为分析所推断的分析命题,是某种本体论。
和苏格拉底的善一样,由于作为分析所得,这本体又是可思的东西,是可以认识的。因此本体论和认识论在这里是衔接的。不像无限存在者的它作为本体在认识论上是没有做到的情况,存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之间的断裂。这里不是说它在认识论上不可能,只是说它还不是认识论上认识到的东西。为不可知的东西其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留下一个空位,在没有根据前不去断言。
苏格拉底的本体理念,作为向上探究的认知,又用来向下运用,产生出真理和知识。它是本体论和认识论衔接的或贯通的。正是这种贯通造就了本体论本身的合法性根据。
4苏格拉底先声明一种以大喻小的用法,给出城邦的正义作为一个结果上直接给出来的例子,作为正义的定义的引子。城邦的正义基于结果好,苏基于城邦的生存考量作为时代背景下的共识,那个何为好的目的在先给出,基于对于这目的的符合作为结果好的标准,把结果好的谋划或方法称为城邦的正义。在这里,城邦的正义是一个从目的的给出为条件所规范的方法的东西。是可以说清楚的。它是工具理性,或者称为理智的东西。
在城邦的正义完整地作出一番讨论后,苏格拉底引出了3个隐喻。日喻,线喻和洞喻。这些比喻的作用在于通过指出作为比喻的城邦的正义的例子,它们在什么东西上被类比。这3个比喻,已经给出了它们在何种意义上被使用。这些用法才是这些比喻被引用的目的。同一个用法,用来作为对于城邦的正义的例子的处理的方法。在日喻里,指出太阳的作用在于一方面是万物滋长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它们受到认知的原因。作为本体的并且认识论上可以认知的可思的东西,作为理念的一个性质被指出。线喻则进一步对于世界中的存在作出4种划分。任何东西总是处于这个划分之下受到考虑,或存在。这为原因的东西的探究给出了一个逻辑空间的选项库。把一个填空题收敛到了一个选择题。洞喻则对于线喻四分的不同东西之间,人如何贯通彼此。如何能够走通一条向上探究又向下践行的路,指出要走的路径。
在3个比喻之后,苏格拉底点题,谈到了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在3个比喻的给出这一步,只是对于城邦的正义的用法,指出一种不是考察方式或用法,而是一种考察的目的的东西。日喻指出对于本质或本体的原因的考虑的要求。线喻指出这种原因在4种可能世界中最后要归于非实在而先于实在的理念。但是并没有指出这非实在的理念具体是什么。自身好的东西,它是什么?类比罗素的指称词组可以通约为一个语词表达式的句子,一个概念类。但是这个概念类是否存在意谓,或者说指称词组是否存在意义,可以还并非基于语言自身可以给出来的东西。它还是不确定的。自身好的东西,就是一个概念类。但是所有自身好的东西所共同分有的东西,好本身指什么。还没有基于这个概念自身指出来。
通过指出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是对于城邦的正义的考察,怎么处理它的落题。类比语言游戏的理解中的遵从规则基于语境中生活形式的领会,在生活形式和遵从规则之间有一种传统习俗中的相应,而确定下来相应语言游戏的遵从规则的落定。这里,辩证法可以类比生活形式的领会。它作为最终所考虑的东西,理念的定义。人对于语言游戏的理解中,遵从规则为生活形式所规范,遵从规则是具体该怎么参与游戏怎么做的刻画,但是理解并不局限在怎么做而是落在这么做所表达的文化制度的传统中的东西。两者的联系类比善作为统一的诉求和怎么一的方法论之间的一体两面。如同一个硬币的上下两面。
从辩证法的落题,对于以大见小的用法一下子就豁然开朗。这里突出来的就是一种共性的分析的方法。由此,从城邦的正义作为实在的理念,作为任何实在的正义作为共性的东西作为非实在的理念的分析,突出来的就是一种目的诉求对于结果的规定,以及进一步结果的要求产生出来对于怎么做的方法的规范。在具体的正义比如城邦的正义里,目的的东西是确定指出来的,比如城邦的生存。而在正义的定义里,作为任何实在的正义的共性的东西,仅仅指出一种作为逻辑位置的目的,而并不给出具体的目的。以及,指出任何目的的前提下,对于怎么做的规范。并不实指具体的怎么做具体的方法。这样得到一个具有两个空位的命题,它非实在的正义的定义。而作为关于任何东西的谈论,就是苏格拉底的灵魂这个概念所谈论的东西。
并且,在非实在的正义理念里的两个空位之间,并非两个全然独立或不同的东西,而是突出两者之间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情况。用数学句子来表达的话,在两个变项x和y之间,存在一种关系,使得存在:y=f(x) 这个句子为真。或者说,这两个空位之间实则上不是2个独立的不同的东西,而是可以通约化归的不同东西之间的关系。在数学上,就是一个名称可以用不包含自身的名称而蕴含另一个东西的名称的表达式所替代,它们之间意谓相等。这里存在一种因果关系:可以把结果的东西归于原因的东西。或者就实践而言,作为意愿的理念带来结果的东西符合这理念。但是结果的东西在可见世界表现出来,它之于理念作为可思的东西的符合,还是要以认识者对那理念的具有为条件。这也是日喻所指出来的理念不但是作为本体的原因,而且作为认识论的认知的原因。
这样,苏格拉底得到了正义的定义,一个具有两个空位的非实在的理念,并且这两个空位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那么回到何为好自身,或善者为善的原因?只要分析正义的理念的如何产生出来的方式就可以了。正义的定义从城邦的正义的分析而产生,可以把这分析的方法看作理念正义的原因的东西。任何非实在的理念,包括正义这个理念,任何真理和知识,无论它们实在或非实在,都是一种分析的结果。而分析的方法作为实在的理念的产生出来的原因。这种方法论就是作为伦理学的逻辑的东西,作为某种第一因的东西。
而相应于分析的方法的,它是真理的产生和知识的认知的同一条阶梯,是人总是存在的对于一种自身审视整体上的统一的要求。这里的整体突出一种因果之间的统一,而非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统一。它对于人的活的提出作为实践活动的有意识的要求。谋划对于结果的符合,结果为目的所规定,目的对于人自身的需要的满足,任何环节的有意识。通过分析的方法揭示出来的不是一种独立或自由的实在,绝对自在的实体,绝对真理的存在,而是一种不同的东西之间的因果联系。作为第一因的善,它归于人之为人的某种逻辑机能。总是在因果联系中的有意识,总是把多归于一的先天诉求或冲动。如果要问这个先天诉求的原因,不知道。大概就是大脑和意识联系的研究中那个还不透明的转门。
5逻辑的知识的认知在于免于人想和做一些总是会错的或不可能对的东西。既要又要、全称命题、无限的或绝对的东西是需要谨慎辨析的东西。逻辑认知缺乏容易使人轻易地在这些地方没有根据地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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