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我们是江西赣州被轩客公司诈骗了装修款的58位业主。据我们业主提供的报案材料和证据充分表明,四川轩客不动产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轩客以政府文件发展民宿为噱头,虚构事实,描绘民宿经营的愿景,隐瞒其经营真相以达到其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诈骗业主装修款的目的。
结合全国其他城市轩客收房以后装修和民宿运营情况,比如南昌等地方收房两三年的房子,依然没有完成装修更没有投入民宿运营。可以看出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的手段,庞氏骗局的套路骗业主装修款。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交装修款业主的钱来向老业主支付租金,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业主交房交款。
轩客公司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就是电话营销的业务员可以说该公司也涉嫌电信诈骗。该公司没有施工队伍、没有民宿运营人员、没有民宿运营体系和根本没有实际意义上的装修公司或者地产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说白了轩客就是电信营销的骗子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虚构事实,称其完全有经营民宿能力,采取合同欺骗的手段签约客户,拿到装修款后,该公司对已经全款的业主几个月不动工,对跟他们有协议分期付款的业主为达到其全额拿到装修款的目的,让赣州当地建筑装修包工头垫资为业主做水电工程,(和业主的合同补充协议一般是做完水电泥工付尾款)。可以看出,轩客公司在没有实际履行装修能力的情况下,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诈骗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骗取业主全额装修款。
更有甚者已经是轩客重庆分公司业主维权东窗事发了,赣州轩客公司2021年5月十多号继续收取赣州业主的装修款,5月20号通知员工离职。
赣州分公司的财务报表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轩客赣州分公司一共收取赣州58户业主的装修款及当地包工头垫付的装修费用合计5,00万左右,其财务报表显示用在赣州市装修费仅仅17万左右,这两个数据天差地别。可以看出,该公司作案手段,以为一小部分履行合同的形式,造成他们在履行合同的假象。另外我们强烈感觉到,公司负责人就是共犯,以蹲守公司不走的形式,造成公司还在运营的假象。实际上五月份已经宣布停止装修不做为了,就是人走楼空卷款跑路的实际情况了。而且五月份其法人代表闻华手机一直不接且公司负责人称自己跟总部也没法联系了!
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轩客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所谓的装修返租合同,只是骗子的手段。以合同的套路称没有装修期只有免租期想达到逃避责任拖延当事人及时追责的目的,同时给他们一个转移财物的时间和机会。五月底轩客赣州公司负责人宣布全面停止装修,六月份所有租金都没有付出。负责人称自己不是负责人了!我们业主去轩客维权,其负责人梁阳公然宣称你们带头维权就不怕受打击报复吗?六月份又说她是员工要讨工资了,一会又说我们走了你们就可以抓人了,轩客一直会派人来蹲守。现在是法制社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就算再多的手段再多的假象,相信我们公安部门一定可以侦查清楚追责到底,还我们业主一个公道,同时体现法治的尊严,也可以警示更多的业主不要轻易中了这种类似的诈骗圈套。
我们赣州的58位业主,很多下岗工人和退休职工。其中很多人都是贷款买房,贷款付的装修款,双重压力之下,有的人甚至连小孩手术的住院费都付不起了。甚至有的人动了轻生的念头,这种群体诈骗事件造成了社会恶劣的影响。很多人纷纷表示要去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
我们认为轩客公司严重侵犯了我们业主的权益,应该依照我国《刑法》从严从重处罚。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适合本案的条款及定罪和量刑标准列举如下:
首先,轩客公司诈骗套路是庞氏骗局,该骗局是非法集资中的一种,而关于这个罪,我国《刑法》也是明确了相关的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根据刑法第224条(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五)以其他方式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根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四,根据刑法第260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特别强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轩客的业务员称其老板买豪车)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轩客法人闻华名下18家分公司骗局席卷全国,可以说用诈骗所得的财物继续下一家诈骗,影响特别恶劣。)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量刑标准
l、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民宿是坑诈骗是真!坑害百姓国法难容!我们全体业主强烈要求公安部门为民做主。对轩客公司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诈骗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公安部门尽快立案侦查及时惩恶扬善!对法人闻华和赣州分公司负责人梁阳及已经携款潜逃的工程主管杨培作为共犯及时收缴其违法所得赔偿我们受害百姓的损失!并让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平息民愤!
举报人:全体业者
附联名信和补充材料共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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