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看看西周的司法制度。
周天子为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小司寇辅佐,基层由乡土等负责具体司法事宜。
实行狱, 讼两分的制度。 前者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叫做 "断狱", 后者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叫做 "听讼"。
具体的审理技术包括 "五听", "三刺"。
五听包括辞 (听当事人的陈说,无理则言话错乱),
色 (看当事人的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
气 (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则会紧张地嘴息),
耳 (观察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则会紧张地听不清话),
目(看当事人的眼睛, 如无理就会双目失神 , 左顾右盼)。
“五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运用司法心理学来进行审判。
三剌, "一刺群臣,二刺官更, 三刺国人"。
指的是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 应先交给群臣讨论, 群臣不能决断的, 再交给官吏讨论, 还不能决断交给所有国人共同商讨。
“三刺”正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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