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了新的规范,之前创投企业的被投资企业只限制在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现在放宽到了初创型科技企业。
对于初创型科技企业的条件,详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怎么又来一个初创科技企业?》,尽管,初创型科技企业没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那样要认定,要备案,但是条件可一点要不含糊。重温一下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对于初创新科技企业要求有五项: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接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低于20%。
1-4项条件,基本上初设科技型企业都还过得去,问题是投资的前两年20%的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比,不是那么容易的。
研发费用的核算要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口径。
要满足第5项条件,政策导向是很明确的,鼓励投资硬科技的研发型企业,而不是一窝蜂的营销、推广、补贴见长的“各种共享”、各种风口型企业。
再来看看2017年新版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对于创投企业,还有一些主业不是创投企业,但作为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来说,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就可以填写了。该表新增了《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内容。
要注意的是创投企业若投资种子期、初创型科技企业的要税前抵扣注册地还是限制在试点地区:
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但对于原先投资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推广到全国了,见(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A107030表第9行,要填写“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论当年盈亏,当年是否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要填写。
A107030表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则要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才能填写,对于可抵扣投资额按法人合伙人(本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比例乘上合伙企业投资被投资单位的实际出资额计算。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认缴的不算,要按实缴出资额计算。
A107030表第11行,是上年度未抵扣完结转下来的,依据的是2016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该行有数据的,企业一定以前投资了一家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A107030表第12行、第13行、第14行均是计算所得。
2016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该表从第9行开始是没有的,因为,有限合伙创投企业被允许抵扣投资额的政策是从2015年开始,2016年都还没有满2年。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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