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该法共206条,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是民事领域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民法总则》的颁行将在中国社会的民事、商事领域产生巨大影响,亦不可避免地深刻影响律师的学习与工作。
这是我在收到书当天发的朋友圈,是不是觉得律师很苦逼?其实不算是吧,发朋友圈只是娱乐一下(捂脸)。大量阅读、持续学习是律师的职业特点,不能因此就矫情地说律师比其他职业更苦逼,现在哪个行当都不容易。
大言不惭地自我标榜为学习型律师的我,在本周正式开始一步一个脚印爬《民法总则》这座大山之旅。
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公开承诺是治懒的好办法。我也狠一把,即日起,每天研习民法总则,并把学习笔记公开发布在本微信公众号,直至登顶。
当然了,因为是个人学习笔记,不是有条理的文章,内容比较散乱,欠缺上下文联系,甚至看起来不知所云,还望海涵。
主要学习素材:
民法总则法条
《民法总则释义》(李适时主编,张荣顺副主编)
《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谢鸿飞、朱广新副主编)
第1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阐明的是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规定了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民法的首要目的,民法总则全部规定都围绕该目的而展开。
民事权益存在于特定社会关系中,民法通过调整民事关系来实现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民法通过保护单个主体的民事权利,确立并维护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秩序。民法确立维护婚姻、家庭等社会秩序,使社会关系处于稳定有序状态。民法通过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保护合法的财产权,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在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以苏俄为首的社会主义民法典的一个典型特征。
从比较法上看,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日本、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典,都没有立法目的条款,也不会明文规定大多数反映民法价值的基本原则,民法目的与价值只反映在学说中,或通过例案类型化的方式体现。
立法目的条款的作用
法律解释的基准
目的解释是法律解释中的一种重要方法。依主观解释的观点,应以立法者的主观目的为标准,依客观解释的观点,则应依法律在当今法秩序中的客观目的为标准。但显然都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民法总则》明文规定立法目的,可起到明确法律目的,减少争议,发挥目的解释功效的作用。
漏洞补充的依据
立法目的在漏洞补充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典型如目的性限缩与目的性扩张。立法目的明文化,有利于法官明确立法目的、减少争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漏洞补充作业。
确实有道理,抛开政治因素不谈,明文列出立法目的,有利于正确引导法官在个案中释法、裁判,减少不确定性,尤其在我们这个司法权威尚未建立的国度,具有相当积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部分内容,重温了十几年前膜拜过的梁慧星教授的著作《民法解释学》,自我表扬一下学习态度。
应当注意
立法目的条款本身不是裁判依据,无法作为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但可以成为法官在个案中寻找裁判依据的工具,即法官运用立法目的解释其他条文,或经漏洞补充作业产生某个具体规则。
法律目的与法律价值难以区分,第1条立法目的与第3条以下的基本原则可被同时援引,运用于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
第1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择其要者的表述,第1条之外的内容依然可以作为法律目的,成为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的基准。不能认为民法典的目的仅限于第1条所述的有限内容,并进一步认为在此之外不存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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