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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最低工资:应让低收入者有更大“获得感”

调整最低工资:应让低收入者有更大“获得感”

作者: 力量时评 | 来源:发表于2017-04-02 19:11 被阅读16次

    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大幕拉开,上海、陕西、深圳等地近期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国新闻网4月2日)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底线,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条底线也反应了相应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在一些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大部分劳动者依靠工资收入都可以过上基本无忧的生活。但其中仍有一些劳动者,非常在意最低工资的标准,因为对他们来说,经济发展程度较高,也意味着物价指数较高,因而,最低工资标准,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的标准。

    这次,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了110元,这个标准对于其它地方来说,非常令人羡慕。但也应当看到,这样的调幅只有经济发达地区能做到,然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基本生活消费品的物流情况,已经与发达地区基本无异。换言之,产自南北东西的生活基本用品,通过物流的集散分向,已经模糊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指数泾渭,因而从总体上讲,物价指数已经进入了就高不就低的状态,这从一些欠发达地区的超市中可以清楚看到,尤其是一些生活必须品,已经与发达地区的价格没太大差别。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底线,而最在意这条底线的劳动者们,基本上也是最弱势的劳动群体。他们由于自身技能或外界环境限制的各种原因,不能获取较高的工资待遇,这是一种市场经济的必然,但是,这并不应成为使他们生活窘迫理由。而且,在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尤其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这依然不是理由。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不属于个人的原因,而现在的社会发展理念是一种社会成果的适度共享,这种共享理念正是诸如《最低工资规定》存在的依据。

    因此,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既要考量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但又不能完全依赖于经济情况。因为从根本上讲,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既是经济范围的事,也是基本民生范围内的事,而这也更是政情民情的事。尽管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中,企业是主体,但企业也生存在社会中,而那些低工资的劳动者在宏观上起到的作用就是基础性的塔基,虽然塔尖上的劳动都应当拿到较高的工资,但塔基的作用也应当行到合理而恰当的关照。

    虽然,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这应当有一个共享的理念做基本依托,否则,这里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会使一些劳动者的底线收入永远赶不上物价指数的上行。因此,对于劳动者最低工资的调整,还应当纳入政情民情的关照,让塔基上的劳动者们,也有适宜的实打实的共享社会成果的获得感,这应当是全社会努力的目标,让他们的收入与社会发展共享,协调地互动起来。因此,在最低工资调整这个问题上,还需要更妥善的顶层设计,还有待于机制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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