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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米罚3元”就能震慑毁林占地?

“每平米罚3元”就能震慑毁林占地?

作者: Thjm | 来源:发表于2016-08-30 17:43 被阅读86次
    资料图

    文/徐甫祥

    近日,河南巩义市村民举报称,该市青龙山慈云寺景区内的水库旁,有人在砍伐林木后,侵占1845.5平方米土地建成别墅和农庄。当地国土资源局两次按照“非法占地一平米处罚3元”的标准处罚,仍未能阻止非法占地行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表示,违法占地的处罚标准太低,是违法占用土地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增加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难度。(8月30日《京华时报》)

    这是一个“猫唬不住鼠”的典型版本:从表象上看,当地执法部门似“尽职尽责”,国土及林业部门先后跟进,多次予以处罚。然就在执法者的“眼皮下”,违占者是“边受罚、边扩占”,且迄今不停。而记者获悉,这家坐落在林地及耕地上的违建农家乐,目前已经建成了三栋三层高的楼房,可谓明火执仗地“对着干”。

    然面对公众不满,当地相关部门却似“满腹委屈”。有某部门负责人言,此责任不在自身,而在于“处罚标准太低”,让他们很为难。在他们看来,这也是毁林占地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这话看似言之成理,笔者也查阅了相关规定,证明当地执法部门“每平米罚3元”的决定确属“于法有据”。

    但不知他们是学“法”不精,还是无言对答下的“顾左右而言他”?确实,按《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简称“标准”)之规定,这桩“违建”侵占土地1845.5平米,适用处罚“每平米罚3元”。但“标准”又明确载明,作出此处罚离不开一个前提,即“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

    也就是说,按照相关法规,在对这起违建“每平米罚3元”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还要“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至于如何落实这一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说得很清楚,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当地相关部门并非不懂法,譬如,无论是国土还是林业部门,在其“处罚决定书”中都明文责令对方停止建设(采伐)、恢复原状(林地)。但事实上,除了如数收取处罚款外,所谓“停止”,所谓“恢复”,都仅仅止于书面或口头,并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而面对如此“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执法,违建者满不在乎,也就不难理解了。

    而国土及林业两部门联合执法,前后不下3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何以毫无震慑力,其背后的原因自然也就“水落石出”。作为省级森林公园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慈云寺景区,四山旁围、一水中流、峰峦联亘、林木掩映,实在是休闲度假的好去处。在违建者眼里,一旦这颇具规模的农家乐建成,既位居景区中心区域,又背靠水库,只要不“拆违”,区区“每平米3元”的罚款,与每年16万人次的游客数相比,岂不是“赚大发”了?

    也就是说,在这起执法部门与违建者的博弈中,之所以“猫唬不住鼠”,并不在于罚款额的多少,而是没去触动“违建”这个要害。试想,若不动其“根基”,罚款再加一倍又如何?倘若当地相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恐怕这些“违建”早就自行拆除或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何至于让其“日夜起高楼”?

    显而易见,当地相关部门至今不敢或不愿依法“拆违”,不排除有多种因素:要么为习惯性“懒政”?要么违建者有某种“背景”?要么是存在某种利益链条?而不管出自何因,要确保土地管理及林业保护落到实处,则只有将“拆违”进行到底,绝不能让违建成为“既成事实”。须知,罚款不是目的,保护好林地(土地)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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