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信流言,持续整改,合规前行

作者: 胡衍_璟祐律所 | 来源:发表于2018-01-17 01:47 被阅读0次
    拍摄于轮渡鼓浪屿途中

    网络借贷机构的整体验收备案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备案成功与否和平台的生死存亡休戚相关,此时的任何风吹草动都牵动着平台紧绷的心弦。自57号文出台至今,坊间流传的“消息”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海地区网贷机构备案成功的不超过三位数;
    2、上海地区能够备案成功的“内部名单”已确定;

    2017年12月20日,有媒体报道称,上海地区P2P网贷机构管理办法正式稿将于2018年农历春节前后下发,同时明确的还有上海地区最终备案机构数量不超过100家。为此,针对此前网传上海地区网贷机构备案数不过百的消息,上海市金融办相关人士表示,上海正在加快研究出台P2P备案管理相关办法,原则是“从严把控、不设指标、合规一家、确定备案一家”。

    我国在行政监管的时候,常见的措辞包括审批、核准、备案、登记和注册五种,其中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824网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这与57号文确定的“从严把控、不设指标、合规一家、确定备案一家”的原则相一致。当然,对于备案制度本身而言,若备案当事方为行政机关,则备案是一个内部行政行为,只具有监督备查作用;若当事方为行政相对人,对备案登记接受方而言,尽管备案登记不是审批行为,但在性质上它已演化为行政管理行为,在效力上实际具有了公定力,备案制似乎又成为了网贷市场后监管格局的最优选择。

    关于“内部名单”,对于网贷机构心理打击最大,已有多位客户向本所求证。对此,我们倾向性认为是谣传,就如同“上海地区最终备案机构数量不超过100家”,实为断章取义加以讹传讹。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1、监管层对于平台备案的风险认知。虽然824网贷管理办法及各地区监管文件均明确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但从2017年8月17日广西贵港金融办的“乌龙备案”事件及2017年11月16日厦门市金融办的“打脸备案”事件不难看出,各地金融办对网贷平台的合规备案持极其谨慎的观望态度,此时“内部名单”的可能性极小;

    2、备案的必备要件。备案的必备要件中不得不提律师法律意见书,上海市网贷机构备案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已经出台,承办律师需要就网贷机构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合规经营情况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改情况等十二项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在网贷备案过程中,金融办其实给律师让度了很大一部分风险。换言之,在律师未出具清洁版的法律意见书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缺失的现状下,“内部名单”的说法无从谈起。

    3、网贷平台持续违规经营的风险。监管办法要求法律意见书必须在平台申请备案前的3个月内出具方符合形式要求,主要是为了规避过早出具后平台继续开展违规业务转嫁到监管层的备案风险。但3个月在网贷行业是一个非常漫长的期间,3个月内网贷平台的业务开展可以翻天覆地,在临近整改验收阶段,网贷行业各种乱像更是层出不穷,此时“内部名单”的风险谁来承担?

    流言终将成为流言,现阶段要积极开展并密切配合律所的仍然是合规整改工作,保持与监管层的良性沟通、积极寻找优质合规的网贷资产、积极清理违规存量资产是整改的核心。另外,以下工作仍需进行:

    1、三级等保。等保测评从80分上升到了90分,关注对数据的保护,网安出具系统安全审核回执时间截止到2018年3月底(特别复杂的截止到4月底)。

    2、制度构建。168条明确列明了近17个必备制度,需要网贷机构按自身实际进行补充和完善(律师出具成本控制)。

    3、信披专栏搭建。信息披露是此次合规备案的重点内容,应及时组织技术部门进行信披专栏的系统构建,包括PC、APP、H5等各种类渠道。

    4、人员调整。备案要求网贷机构自然人股东、董监高及其他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负责人、运营总监等)应当具有金融或类金融从业背景,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人员调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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