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人物》有个专访,采访一个女性,一起强奸案的受害者。由此带出一个词:不完美受害人。
男方,也就是强奸嫌疑犯拿出了证据,女方曾约他出去吃饭,很晚了还提议一起去唱歌。男方还拿出完整证据链,证明女方对自己的的接近,已有利益收获。当然女方认为超额的奖金,是自己努力的结果。
这样,如果你是法官,面对一个貌似欲擒故纵的游戏,似乎有点儿像玩儿火却不小心烧了房子的行为,你怎么判?
这里有一个“思想罪”的范畴,如果一个人闯进你的草地,被看家的狗咬了。她说你“没有明示领地“并且“管理恶犬”不善,你说她“图谋盗窃”,而且她的口袋里有一把万能钥匙和记录你日常外出时间的一张纸。
如果一个人想干坏事,写在日记里了,还准备了工具,一把餐刀,或者一件半透明的吊带衫,但是她没实施犯罪行为。
Ta 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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