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刑法是双刃剑,是代替受害人施行打击报复的手段,是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的法律;但他同样也是制约司法权力的手段,是保护犯罪者的人权的法律。任何权力只要不加以制约就一定会造成腐败。刑法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引导向善,维护社会稳定与和平。刑法是家长法,是规束行为的法。
作为法律人一定不可以丢失的是作为人类的共情能力,不可以傲慢,不可以丢失“人性”。
众所周知,人性本?。七情六欲在所难免,在合理的容忍度内,对于人性的所谓劣根行为,愚蠢,私心,恶念,恐惧,激怒,小便宜等等,只要是社会行为所允许的正常范围内,就不是犯罪。我们要学会的是,用人性看人性,不能够去要求所谓的完美犯罪与完美被害,怎么可能会有人十全十美,伟光正,毫无缺点呢?
只用行为看行为是权益侵犯说,只用伦理看伦理是伦理道理说。而我国一直以来都是折衷说,古已有之,中庸至上。
三阶层
判断一件案件的性质,可以依旧我国司法体系提倡的三阶层学说。(当然也有其他学说理论,看个人偏向吧)主要分为三步——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
一般我们认为,满足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具有违法性与有责性,所以第二层,第三层主要做的是什么呢?主要是去反推,看看有没有拒绝违法性的行为存在——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没有拒绝有责性的行为存在——比如,精神不正常,年龄过小。
因此,熟练依据三阶层理论,基本可以定性案件性质。
(待更新,备战法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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