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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分享"-第四期:婚前购房巧规划,你知道吗?

"慧分享"-第四期:婚前购房巧规划,你知道吗?

作者: 梁慧108 | 来源:发表于2017-10-13 00:00 被阅读0次

自是浓情蜜意时,似是糊涂,可仍需清醒。

一、婚前购房巧规划

案例描述:夫妻新婚共筑爱巢,10年按揭无缘房产


姑娘小王与小伙子小张终于婚了,不顾女方父母反对,小王义无反顾嫁给小张,两人决定婚前以按揭名义先把房子买上。男孩小张首付后,房产证写了自己名字,后来两人结了婚,住在一起,继续还银行贷款,婚后恩爱和美,共同创业。

男孩小张一心一意创办公司,并负责还清银行贷款,姑娘小王贤惠持家,工资都补贴了家用。10年来,女方工资都补贴给日常消费和子女教育,没有任何积蓄,而男方却因为事业走上正轨,春风得意时开始有了情人。

3年后,丈夫向妻子提出离婚,妻子不能接受这一现实,但男方非常坚决。当即起诉到法院。女方觉得寒心,但坚决不同意离婚,半年后,丈夫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这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打算判决双方离婚。

在涉及按揭住房分割时,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认为该房产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同时判决男方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本息一半给女方。这让妻子在被丈夫无情抛弃后,又遭受了另一重打击,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这套住房是双方辛苦打拼的,银行按揭贷款也是共同偿还的,为什么多年后,自己为婚前付出一切,却面临无房出户的艰难境地?


法源索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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