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婚前房屋重新购房,新购房归个人所有
一方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款项购买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房产,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同时,购买的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超出孳息之范围。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之分。此处“孳息”应作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天然孳息。投资、经营收益与天然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增值,可分为自然增值(也有称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手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购买房屋具有投资和自住两种功能,对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产得来的收益,需要区分是投资购房还是家庭居住。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用途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其投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婚后购买反租式酒店公寓,期间获取租金收益,虽然房产的所有权是一方个人的,但租金收归属夫妻双方。有的炒房客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不断买进卖出房产,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获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因此,在将婚前房产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投资收益。
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变卖,双方又添加若干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新的房产,离婚应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产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一方用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居住用房,婚姻关系存续期,因种种原因将该房屋出售后另购住房,仍然用于家庭自住,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投入或另一方个人资金的再投入,离婚时对于出售房屋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应当认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简言之,—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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