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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2019-04-02

作者: 你好杨兄弟 | 来源:发表于2019-04-03 00:37 被阅读0次

    存量债务的分类处置也是重要内容。比如,对于无收益的纯公益性项目,要求通过财政资金、变现资产、土地出让、新增债券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对于有一定收益的准公益性项目,要有限使用项目收益和公司其他收入偿还债务。

    凤凰县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分为筹资风险、债务偿还风险、债务结构优化风险、其它风险等四类。
    筹资风险事件是指全口径财政预算收入(含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低于预期,可用财力无法按计划用于到期债务偿还的风险事件。具体包含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处置形成收益时间与到期债务形成时间错配;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处置形成的收益低于预期估值影响偿债计划执行;税收收入总额出现较大幅度回落,导致一般预算资金偿债困难,影响偿债计划执行等。
    债务偿还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债务、政府隐性债务和政府关注类债务到期,政府及相关部门预计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可能造成违约,影响政府信用等事项。
    债务结构优化风险事件是指债务展期、降息、债券发行、债转股等未及预期,不能减缓集中偿债压力,有效降低财政支出,影响偿债计划执行等事项。
    将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情况纳入五个文明绩效考核,与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相挂钩。

    我省在湘发〔2018〕5号文中已明确“分清责任、分类处置”的原则,要求厘清已发生政府性债务中政府和企业责任,政府债务由预算安排资金、变现政府资产等方式逐年偿还,企业债务按照市场化方式妥善处理。

    在2018年市州重点工作绩效评估中,省绩效办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与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一同列为全省重点考核指标,对于列入不同风险等级、发生不同级别风险事件等事项,分别扣减不同分值。
    继续把政府债务管理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省直有关职能部门继续将债务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纳入全省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估抓手作用,确保债务风险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省人大在预决算审查中,多次提出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审查意见;在预算调整方案审查过程中,也注重对债务限额、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要求各级政府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554221813&ver=1522&signature=C52ew7smox2r7FkVszCILhwkWOCMubtscfVLZESISfT00rwJ9779yoNhsOttoSKl6LVCdSebVtiTA1YSaKC4l5l0jr0rpgA6bBojdrttNL4JJpf-u9bsRaQwkf23w7&new=1
    3.3 分类处置
      3.3.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妥善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市、县(区)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债务人应当将政府前期注入支持债务人举债的补贴收入、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等返还给政府,由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导致合同义务无法转移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将按规定予以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对债务人偿还本息、地方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确有困难的担保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平等协商通过债务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通过企业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处置。涉及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资产处置的,要坚持“严格依法、保障民生”的原则,不得影响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债务处置确实形成的损失,由各方协商处理或依法相应承担。

    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对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本息,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等确定,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救助。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市本级或全市3个及以上的县(区)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市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4)市本级或全市3个及以上的县(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5)省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市本级或全市2个县(区)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本级或单个县(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4)市本级或全市2个县(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市、县(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本级或单个县(区)级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本级或单个县(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3)市本级或单个县(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市、县(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本级及单个县(区)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本级及单个县(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市、县(区)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各县(区)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省、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市、县(区)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市、县(区)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市、县(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县(区)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市级或相关县(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市级或相关县(区)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汇总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相关县(区)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相关县(区)政府提出的协助解决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临时周转资金。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立足自身仍难以化解债务风险事件的,可以向上级或省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周转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收回相关周转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市或者相关县(区)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市或者相关县(区)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责任追究程序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的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确定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报告。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情况纳入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县(区)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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